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国土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集体土地办养老设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81362
内容摘要: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依法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明确: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

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可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依法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明确: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对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国土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集体土地办养老设施”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40425/30897.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