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摘录
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左右,新增城镇人口800万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
近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正式颁布,对我国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做了部署。其中,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备受关注,“人的城镇化”概念也再次飙热。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推进新型城镇建设等8个方面为我们展示出河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广阔蓝图。有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则被放在了重要位置。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试点流动人口IC卡式居住证
《意见》提出,改革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
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置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和首都周边城镇落户条件。
承载压力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对稳定职业、稳定住所的年限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全面放开各类人才落户限制,放宽投靠类人员落户条件,实行省内外人员同等落户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开展IC卡式居住证试点。探索推行社区公共地址管理使用办法,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农业转移人口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
农业人口转移并不是“一转了之”。《意见》提出,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探索城镇居民、职工和新农合医疗保险衔接机制。
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农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
公共成本分担引社会资金分担人口转移成本
农业人口转移后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成本分担,才能形成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多方引入社会资金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农民工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积极参加各类保险、就业培训,提高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