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财政将青睐种粮大县 主产区不能盲目城镇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9  浏览次数:81282
内容摘要: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启动、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问题也受到关注。 3月16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必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并要求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投入,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此外,农业部

财政将“垂青”种粮大县:主产区不能盲目城镇化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启动、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问题也受到关注。

  3月16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必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并要求“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投入,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此外,农业部副部长牛盾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透露,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预计很快出台。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新型城镇化政策实施时,粮食主产区不要过多地盲目地追求城镇化,防止非粮化、非农化,保护粮食安全。

  严格耕地保护机制

  在《规划》中,无论是土地制度管理改革、中西部城市群、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均着墨甚多。

  在土地制度管理方面,《规划》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完善基本农田永久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复垦监管。”

  在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方面,《规划》提到,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粮食主产区,西部地区是我国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涵养区。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必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流域生态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规划》明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保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具体举措包括“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复垦,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规划》还对主产区的支持有明确要求,“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投入,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农产品(行情股吧买卖点)价格保护制度,提高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财政支持粮食主产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均提到加快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对粮食主产区给予补偿。

  农业部副部长牛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粮食的两个职能是经济效益和社会安定。牛盾说,这不仅需要政策的调整还需要财政的杠杆,“对体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倾斜和财政补偿,相关政策会很快出台。”

  另外,这次《规划》提到“将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建设成为高产稳产商品粮生产基地”。李国祥介绍,目前粮食主产区是按省来划定,而非粮食主产区同样有产粮大县,地方需要加大对辖区内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

  此外,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粮食法》,将会以法律的形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粮食法》的三个重点之一就是“调动主产区和生产者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另外还包括分清销区和产区的责任,给销区也要增加一些压力,不能全部依赖产区。

  《规划》在谈到城镇化的重要意义时,提到“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农村人口过多、农业水土资源紧缺,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推行,传统生产方式难以改变,这是“三农”问题的根源。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财政将青睐种粮大县 主产区不能盲目城镇化”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40319/30434.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