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循环经济 » 正文

恒天然遭新西兰政府起诉 罚款42.7万美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4  浏览次数:81856
内容摘要: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新西兰乳清蛋白粉受到肉毒杆菌污染事件竟是一场乌龙,而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新西兰最大乳业供应商恒天然公司也因此将面临本国政府部门的起诉。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昨日发布消息称,针对去年的乳清蛋白粉事件,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已于3月12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新西兰乳清蛋白粉受到肉毒杆菌污染事件竟是一场乌龙,而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新西兰最大乳业供应商恒天然公司也因此将面临本国政府部门的起诉。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昨日发布消息称,针对去年的“乳清蛋白粉”事件,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已于3月12日在新西兰首都惠灵顿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恒天然公司。对此,恒天然集团表示,接受新西兰初级产业作出的违规裁定。

  在恒天然表示接受MPI的裁定之后,根据新西兰的有关法律,该公司将面临最多50万新西兰元(约合42.7万美元)的罚款,此外,除了来自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的违规裁定,恒天然还面临商业伙伴的诉讼。恒天然之前的重要客户达能在索赔谈判破裂后,已经停止和恒天然的现有供货合同,并在新西兰和新加坡启动了法律和仲裁程序。上周,诉讼刚刚在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开庭并进行听证。

恒天然遭新西兰政府起诉 罚款或超40万美元

  官方起诉恒天然

  昨天,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宣布,已于前一天就乳制品污染事件向惠灵顿地区法院起诉恒天然。

  恒天然是全球最大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也是众多奶粉企业首选的原料供应商。2013年8月初,恒天然发布消息称,旗下工厂一年多以前生产的38吨浓缩乳清蛋白中检出疑似肉毒杆菌。此后,恒天然的客户达能、雅培等奶粉厂商开始召回产品。8月底,多次检测证实这是虚惊一场,恒天然产品未受肉毒杆菌污染,但此时多家奶粉企业已经在亚洲召回并销毁了数十万罐婴幼儿奶粉。

  此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针对恒天然在召回前的行为展开了合规调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昨天公布的四项裁定包括:恒天然未能按照其风险管理方案生产产品;未完全按照相关动物产品标准出口乳制品;未将其产品生产不符合风险管理方案的重大关切及时通报监管机构;未及时向初级产业部最高业务官员报告其出口乳制品不适合其预期用途。

  恒天然接受裁定

  恒天然方面昨天给记者发来说明,称接受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作出的裁定。恒天然集团员工、文化与战略副总裁玛丽·雷兰德称,上述裁定内容与恒天然内部运营调查和董事会独立调查结果是一致的。玛丽·雷兰德还表示,发生浓缩乳清蛋白事件后,恒天然开展了细致的反省,提出了许多整改意见,各项整改措施已投入实施,目前进展良好。

  去年,新西兰政府也对新西兰的乳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改进意见。“恒天然目前在和新西兰政府一道,努力推进相关意见的贯彻实施。”恒天然方面表示。

  解读

  冀望中方恢复进口

  来自新西兰政府网站的消息称,新西兰总理约翰基将于本月中旬出访中国。约翰基强调,他将借此机会向中方介绍恒天然奶粉肉毒杆菌乌龙事件的调查结果,让中国消费者对新西兰食品重拾信心。

  “此次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起诉恒天然,是因为恒天然给国家造成了负面影响。”乳业专家宋亮表示,尽管肉毒杆菌事件是乌龙事件,但毕竟说明恒天然在生产管理体系上存在漏洞。从新西兰政府层面来说,他们可以拿着这一裁定和中国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希望中国不再禁止进口恒天然产品。

  “另外,此次新西兰政府起诉恒天然,也能增加达能起诉恒天然的胜诉筹码。”宋亮称。今年1月,达能宣布终止与恒天然现有的供货合同,并在新加坡、新西兰两国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要求恒天然赔偿其损失。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恒天然遭新西兰政府起诉 罚款42.7万美元”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40314/30133.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恒天然 毒奶粉 乳业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