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科学确定重要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强化地方尤其是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和“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国资委、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八)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家对农业大县的直接统计调查”和“编制发布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的问题,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外交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资委、外交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粮食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探索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基金和海外农业发展基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外交部、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开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和“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p#副标题#e#
(十六)关于“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生产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更多地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资金”和“支持黑龙江省进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审计署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五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中央编办、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二)关于“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水利部、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和“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问题,由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二)关于“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问题,由扶贫办、中央组织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旅游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七十三)关于“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问题,由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法制办、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ㄎ侍猓?芍醒胱橹?炕嵬?裾?俊⑴┮挡俊⒘忠稻帧⒐┫?献髯苌绲炔棵鸥涸鹇涫怠?/p>
(七十五)关于“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由中央农办、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加大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和10月底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中央农办,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农办要及时对分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2014年7月和11月将落实情况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