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我国家庭农场已发展到87.7万个 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1  浏览次数:81358
内容摘要:本网讯2月27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就《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在会上表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得谁来种地、谁

  本网讯2月27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就《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在会上表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得“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从去年开始,农业部围绕家庭农场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理清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思路,制定并下发了《意见》。《意见》阐述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概念、特征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总体要求,提出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国家庭农场已发展到87.7万个

  张红宇介绍,在我国,家庭农场大家感觉很新鲜,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一些种田能手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吉林延边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浙江宁波慈溪市2003年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超过50家,上海松江区2007年认定的家庭农场已达到597家。据调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达到86.1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8.2%。

  张红宇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江苏山东等省出台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浙江、安徽等省出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二是引导农村土地流向家庭农场。从2007年起,上海松江区就明确将集体统一整理好的土地租给家庭农场经营。浙江宁波市对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三是涉农财政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据统计,2012年全国各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达到6.35亿元。四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地通过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发放贷款补贴、设立风险防范基金、扩大贷款抵押范围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保险服务。五是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

  张红宇认为,家庭农场必须有一定规模,才能实现规模效益,但绝不是越大越好。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土地经营规模过大会影响土地产出率和农民就业,不利于农业增产、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意见》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适度。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到底多大算是适度?张红宇说,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一是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能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是能确保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水平。

  张红宇说,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很难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积标准。各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以粮食生产为例,安徽提出集中连片规模应在200亩左右,重庆提出应达到50亩(一年两熟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上海市提出以100-150亩为宜。

  “夹包老板”不是家庭农场经营者

  对于哪些人可以兴办家庭农场,张红宇说,《意见》中明确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这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必须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发展家庭农场。目前,我国有2.6亿承包农户,其中多数还在从事农业生产。在培育家庭农场时,必须首先考虑到他们的发展需要。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讲,尤其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以承包农户为主,政策扶持的重点是在承包农户中产生的规模经营农户,而不是鼓励城镇居民下乡种地。第二,家庭农场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大多数青壮年已经进入二三产业,愿意长期搞农业的不多。因此,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有利于解决这些地区的“谁来种地”问题。

  张红宇表示,我们鼓励那些亲自劳动、直接种地的劳动者,至于那些圈地后再转包经营,自己根本不参加农业生产的“夹包老板”,是不能视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

  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要适度集中

  “发展家庭农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土地的适度集中问题。”张红宇表示,我国人多地少,未来几十年还将有几亿人在农村生产生活,因此在土地流转中,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作用,维护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面,将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指导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合同纠纷。二是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重点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张红宇说,在我国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许多家庭农场通过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稳定与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关系,也形成了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当然,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下一步,对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我们将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促使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能够获得更稳定的经营土地的权利,更安心地从事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家庭农场已经在新型经营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

  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如何,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张红宇说,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与传统承包农户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张红宇进一步阐释,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看,家庭农场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对承包农户而言,家庭农场从中孕育而生并发展壮大,是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承包农户,对其他农户在种植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合作社而言,家庭农场对开展联合与合作具有旺盛的需求,常常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是其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原料供应者,更容易与其建立长期、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而言,家庭农场由于从事专业生产,是重要的服务对象,当然,一些拥有农机具、农业技术、销售渠道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同时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总之,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对于家庭农场,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管理和服务。”张红宇认为,我国家庭农场起源于承包农户,资金实力不够强,其发展壮大需要政府的关心和扶持。从地方实践看,应当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集中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档案。要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政策措施,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张红宇认为,由于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因此,现实中存在的家庭农场不一定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一些从事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外向型农业的家庭农场,为提高市场公信力,依照自愿原则,可以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目前,各地的注册登记方式也十分灵活,有的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都是根据家庭农场自身需求,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我国家庭农场已发展到87.7万个 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40301/29658.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