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场动态 » 分析预测 » 正文

预计2014年的稻谷市场 可能出现上半年跌下半年回暖的势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2  浏览次数:81260
内容摘要:中国农村网综合报道:201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提高。政策价与市场价差价扩大,或致2014年稻谷收购延续2013年的格局,即新粮归国库,陈粮归市场;新粮政策价,陈粮市场价。与2013年稻谷价格全年跌跌不休相比,预计2014年的稻谷市场,可能出现上半年跌,下半

  中国农村网综合报道:201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提高。政策价与市场价差价扩大,或致2014年稻谷收购延续2013年的格局,即新粮归国库,陈粮归市场;新粮政策价,陈粮市场价。与2013年稻谷价格全年“跌跌不休”相比,预计2014年的稻谷市场,可能出现上半年跌,下半年回暖的势头。

2014年稻谷价格预测:上半年跌,下半年回暖

  2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201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中,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吨2700元、2760元和3100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60元、60元和100元/吨,符合市场预期。

  与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每吨分别提240元、200元、200元相比,2014年提价绝对值偏小,但相对值可观,因政策价远高于上年市场收购价。以早籼稻为例,2013年最低收购价2640元/吨,上年8月市场收购价2600~2640元/吨,差值为0~40元。2014年早籼稻政策价2700元/吨,上年8月市场收购价2500~2560元/吨,差值为140~200元/吨。

  政策价与市场价差价扩大,或致2014年稻谷收购延续2013年的格局,即新粮归国库,陈粮归市场;新粮政策价,陈粮市场价。笔者推测,腾仓收新压力下,提前加大陈粮出库和2013年稻谷政策粮提前拍卖两个策略,至少二者择其一为2014年新稻上市腾出库容,其中加速陈粮出库的可能性更高。

  由于东北粳稻外运补贴,加入南方籼稻市场的供应体系的粳稻数量必然高于往年,整体而言,2014年上半年的市场的供应压力不小,稻谷相关企业上半年应加速库存调整和资金回笼,以争取到新粮上市的政策红利。因而,上半年的稻谷市场,或面临着价格阶段性下跌的风险。

  对稻谷企业而言,仅利用现货市场很难应对这一阶段性风险,鉴于2013年相关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为轮出稻谷套保的成功,2014年仍然可以复制此模式,即利用早籼稻1405合约为轮出粮进行卖出避险操作。

  与2013年稻谷价格全年“跌跌不休”相比,预计2014年的稻谷市场,可能出现上半年跌,下半年回暖的势头。因连续两年托市收购,最大化政策红利的背景下,或致下半年市场有效流通的新粮粮源不足,且秋粮是政策粮收购重头戏,或出现价格回暖预期。

  市场低迷之际,201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依然提高,其影响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稻谷价格的政策执行的周期特点明显,上半年价低、下半年价高;二是新陈差价继续扩大,尤其是以耐储为特点的早籼稻,新陈差价将继续扩开;三是早晚籼稻价差缩小,以籼稻形式颗粒归仓;四是稻强米弱的格局强化,原粮高,成品低。

  政策价继续扩大与市场价的差价的周期里,稻谷企业应最大限度利用好政策,并利用期货为利用好政策护航。上半年销售库存是为下半年收购政策粮提供空间,以获取政策红利。利用期货可在同一时间达到库存置换的目的,以规避时间差异带来的现货先销后购的风险。当前早籼稻1409合约(新作合约)与1405合约(旧作合约)的差价为189元/吨,远低于现货市场400多元/吨的新陈差,可买入早籼稻1405合约为库存销售保价,以1409合约为新粮收购锁价。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预计2014年的稻谷市场 可能出现上半年跌下半年回暖的势头”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40212/2914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