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远计,中国已经到了必须回答好“未来中国,谁来种田,怎样种田”这一重大战略性议题的时刻。这也是今天之所以充分关注和研究家庭农场实践能给我们以怎样启示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家庭农场”非中国首创。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约占各类农场总数的87%,合伙农场占10%,公司农场占3%。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可以说,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法国,中小农场占很大比重,专业化程度很高。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近年来,法国的家庭农场出现了以兼并的形式不断扩大规模的现象。法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逐步向大型家庭农场集中,58%的中型家庭农场每年可获取3万欧元左右的补贴,而大型家庭农场年可获5万至10万欧元的补贴。
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自耕农和个体农民成为日本农业的主要成员,广泛实行专业化集约经营的“高品质小型家庭农场模式”。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此,政府连续出台了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
在中国,“家庭农场”一词在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并提出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国情:中国农业必循的基础
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适度”应主要体现在两个“相匹配”: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与能取得的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
那么,该如何理解中央文件中的“家庭农场”?它与国外的“家庭农场”经验有何差别?要想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契合我国国情和农情。
中国人多地少,很难在短时期内实现像南北美洲和澳大利亚那样一个农户经营几万亩土地的规模。如果只站在农业效益看问题,当然越大越好。在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两三万亩耕地的家庭农场有的是,但这是他们的国情。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不仅要考虑农业技术、农业效率,更要考虑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入、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国家农业部则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作了界定,“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家庭农场大致应有三个内涵:
第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
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的临时性雇工。
第二,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可能会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但其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使其区别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他们将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三,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的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重要标志。
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那么,何为“适度”?应主要体现在: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生产效率;要与能取得的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要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当然,这种“适度”因从事行业、种植品种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随着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改善,适宜家庭农场经营的“适度”也会随之变化和提高。
6年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在不违反现行农地制度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大大提高了粮食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目前,松江的经验和做法正在上海郊区推广。金山、奉贤、青浦、浦东等区在粮食生产方面,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在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方面,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形式。#p#副标题#e#
核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为何说,家庭农场实践,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有益探索?
首先,家庭农场是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的又一种新型农业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的农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的体制是家庭承包,经营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家庭农场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这是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其次,它既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也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了有益实践。现已开展的家庭农场实践,虽然仍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生产方式,但与原承包给一家一户时的生产方式有了质的区别。相较之下,家庭农场更具有现代农业的特征、内涵和性质。
再则,家庭农场正从某种程度上探索解决了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促进了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
随着家庭农场效益的不断体现,在松江浦南地区已经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原来外出打工的农民,现在已经承担起父辈农业生产的责任,从原来的企业里返回所在的农村进行务农。换言之,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为例。目前松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年龄以46-55岁这个年龄段为主体,比面上农业生产经营者平均年轻5岁。职业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种植方式和技术,则有效地保护了农田环境和土地资源,也有利于控制大城市流动人口过快无序增长。改善了的农村地区生活工作环境,也为加快实现农民和农村现代化探索出一条有效途径。
综合全国各地的成功典型来看,家庭农场发展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必备的条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前提。当前,农村本地户籍人口到城市(镇)居住的比例增加。这为缓解人口对农地的长期压力,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扩大农业从业者的耕地适度经营规模,提高务农者的土地经营收入,都创造了前提条件。
农业机械化程度是关键。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农业机械化程度有所提升,使拥有2至3个劳动力的家庭农户依靠自身劳动就能耕作规模成片农田。这使推行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成为可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家庭农场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全程服务。围绕家庭农场的生产服务需求,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土地有序规范流转是基础。创办家庭农场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例如,吉林延边近年来已有15万农民出国打工,农民都愿意将土地有序地流转出来发展家庭农场,从而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了条件。
探路:厘清概念力避误区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很高,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数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经营主体同时挂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技术协会四块牌子的情况。这些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使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步入误区,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这提示我们,在探索前路、积累经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厘清家庭农场的概念,在认识上力避各种误区。
比如,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限制?
不少人认为,从保护农民就业机会的角度来看,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业户籍人口;也有人认为,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强化农业户籍是否合适;还有人提出,可以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还有的人认为,要吸引涉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居民投资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该设定资格的限制。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居民数量庞大、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有限等现实情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认为,应该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城市的工商资本或居民到农村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和家庭农场享有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本质区别?
专业大户涵盖的经营者身份比较宽泛,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较为清晰,即为农民家庭成员;专业大户涵盖运销大户、农机大户等,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领域较为明确,即为种养业;专业大户对雇工多少没有限制,有的大户自己不种地,生产过程依靠雇工,而家庭农场则以家庭成员为主,雇工为辅;专业大户主要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而家庭农场更多实行农业综合经营,种养结合。因此,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和下限?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否需要设定,各地意见不太统一。但总的意见是,粮食家庭农场还是应该设定一个上限,设定上限标准的权限在地方。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下限,由于全国各地经营的行业、产品不一致,需要因地制宜地去设定。目前,农业部综合全国各地生产经营情况,对粮食家庭农场设定了一个下限建议标准。根据一年一收制和一年两收制分别进行设定,一年一收制的至少是100亩,一年两收制至少是50亩。#p#副标题#e#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些地方提出了是否要对家庭农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问题。其好处,是方便市场运营、品牌创建、贷款获取等。但也有人认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有的地方可能会借机对其征税或收费。事实上,家庭农场的形态可以是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登记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目前,应该倡导对家庭农场进行初始认定工作,由基层农业部门来认定。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管理水平等。当然,家庭农场业主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应市场主体地位。
如何激发农民积极性
各级政府不能因为大市场、大流通而忽视农产品供给;不能因农业比重小而轻视农业;不能因农业比较效益低而放弃农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是一个重大论断和理论创新,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指出了明确方向。
有专家指出,未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大致有几种基本模式:大宗作物的生产,适合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模式;鲜活农产品、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的生产,主要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工厂化生产、投资较大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设施农业,主要以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为主。当然,还有其他经营形式,但这三类可以说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模式。
秤砣虽小压千斤。各级政府应把发展农业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大市场、大流通而忽视农产品供给;不能因农业比重小而轻视农业;不能因农业比较效益低而放弃农业。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如何把发展家庭农场与推动农业深化改革结合起来,真正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根据我们的研究,目前阶段要激发农民积极性,可以有以下几个着力点:
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农民土地预期,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
以发展家庭农场为例,保障原土地承包权人利益是前提,实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基础。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可分离的政策和法律,在保障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对土地经营权实行合法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时可以考虑增加相关条文。同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强化重点环节农业生产性服务,解决家庭农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事情。
对此,政府应统筹谋划,鼓励各类合作社、专业公司、公共服务机构等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推广、农资配送、机械作业、统防统治、抗旱排涝、信息服务、产品销售等专业化服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在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进展。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在进行各种有益尝试。创新之路,蜿蜒曲折,但通过努力,就可能创造出新的更好的可能性。
作者:方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