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联合发展,市工商局、市农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合作社之间联合合作,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整合;有利于提升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与品牌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一是规定联合社的设立组建和登记管理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二是明确联合社成员的设立条件以及登记管辖、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书等。三是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联合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四是工商部门落实专人开展登记指导和政策咨询工作,为联合社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农业部门指导联合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组织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