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养殖经营权抵押的改革得以推进,意味着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养殖企业将获得更大助力,对水产养殖业的规范发展和升级转型将产生深远影响。
今年一号文件最令人瞩目的一项是,首次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也为化解水产领域养殖户贷款难、养殖权抵押贷款受限提供了想象空间。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全面定调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1年聚焦“三农”。今年一号文件最令人瞩目的一项内容毫无疑问是,首次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也为化解水产领域养殖户贷款难、养殖权抵押贷款受限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想象空间。
一号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众所周知,目前土地和金融上的制度缺陷,已经成为困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障碍。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调整之必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当务之急。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的解读,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3年或者5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
这一政策要在水产领域落地,关键在于系列举措的配套。当务之急,是明确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属和性质。根据《渔业法》规定,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者的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早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就明确赋予了水域滩涂养殖权以物权性质。但长期以来由于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不够完善,渔民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法律性质不明,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水域滩涂养殖权一直没能像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样,在各级金融信贷部门进行抵押贷款时,享受较高的认可度。
中央一号文件今年大力推进“赋予农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改革,必将对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抵押起到推动作用。但养殖权抵押贷款要得到实际有效的推广实施,决定性因素是后续相关配套措施能否到位,如水面资产评估、养殖权流转交易市场以及政策性保险等。这需要各级农业和渔业部门加快相关配套制度、人才的建设进程。
前些年,江西、湖南等省已开始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的探索,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今年关于水域权属改革的议题更引起资本市场界的高度关注,此项工作已是大势所趋。对于具有一定规模、能做到标准化生产的大型养殖企业、养殖基地,有望尽早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农业生产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水产养殖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技术含量不高的领域,资金往往是决定生产者竞争胜负的关键性因素。如果养殖经营权抵押的改革得以推进,意味着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养殖企业将获得更大助力,对水产养殖业的规范发展和升级转型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