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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自愿将土地投入流转的农民直接入市交易 无需书面同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7  浏览次数:81062
内容摘要:本报北京1月16日讯记者王晓雁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今天召开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研讨会,并发布《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与银行金融服务研究报告》。报告建议,在城乡一体化的历史背景下,农民由前一次两权分离获得的土地用益

  本报北京1月16日讯记者王晓雁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今天召开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研讨会,并发布《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与银行金融服务研究报告》。报告建议,在城乡一体化的历史背景下,农民由前一次“两权分离”获得的土地用益物权,应通过第二次“两权分离”即土地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分离,实现土地高效利用并给农民和全社会带来更大利益。

  报告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土地权利框架不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清、主体不明;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征地无节制、补偿不公平;土地流转限制不合理,农地承包权的流转闲置不利于农业投资和规模化经营,宅基地的流转闲置不利于农民的财产保值和财产收益;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到位,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和流转缺乏支持,等等。

  报告指出,未来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围绕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目标,侧重他物权制度的丰富与发展,必须强化产权保护,严格限制土地征收的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标准。

  报告建议,为促进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我国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产权登记制度,亟需出台不动产登记立法,并尽快完成农村土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其次,应废除不必要的入市门槛,在建立了产权登记和流转市场的地方,允许自愿将土地投入流转的农民直接入市交易,无需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书面同意;逐步统一城乡土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向城乡居民和企业开放,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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