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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11月底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6%左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81412
内容摘要:记者从农业部获悉,截至2013年11月底,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6%左右,全国农村承包50亩土地以上的大户达到287万家,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达到200亩左右。 有分析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开始向纵深推进。2014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望在稳定家庭承

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已达四分之一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截至2013年11月底,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6%左右,全国农村承包50亩土地以上的大户达到287万家,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达到200亩左右。

  有分析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开始向纵深推进。2014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望在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机制,推动农地资源有效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包含三大方面: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二是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为主体;三是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在坚持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是接下来的工作重心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其核心就是“三权分离”:尊重原有的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民的承包权,在此基础上保护务农者的经营权。

  “改革开放至今,承包权和经营权大部分时间是合二为一的。现在看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将成为土地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这意味着农民可以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经营,如果需要了还可以拿回来。过去农民不敢随便把地让给别人种,但现在明确了承包权和经营权之后,这样的担忧就少了很多。”郑风田说。

  张红宇表示,农地产权是一个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项权利在内的权利束。各项权利如何设置及在不同主体间分配,对农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最为重大的意义就是使农地的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郑风田认为,此前在安徽省开展的土地信托试点就是多元化农地经营模式的重要案例。

  安徽土地信托试点,就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其利用专业规划经营管理或使用,通过资本化运作,土地收益归受益人所有。

  日前,德国拜耳集团下属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正式确认将把管理服务及产品投入到安徽,成为首例外资介入中国土地流转的项目。

  郑风田表示,正是因为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定位非常明确,农民才能放心地把土地经营和管理委托给信托公司。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才有机会引进外资,形成全新的多元化的土地经营主体。

  张红宇说,多元化经营主体也是解决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一把“利刃”。我国2.6亿农户中,60%至80%属于自给生存型,而平常人们所吃的商品粮依靠的是20%至40%的经营主体。为改变现状,提高商品化农产品的供给率,土地制度改革是先决条件。

  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还有望为解锁农地抵押困局创造最为关键的制度基础。

  张红宇表示,承包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之后,原承包者拥有长期稳定的承包权,能够稳定获得承包权的财产收益,并以此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经营者则可以自身持有的、相对独立化的经营权为客体来设定抵押。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并不影响承包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经营者到期不能偿还抵押债务,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取得承包方的地位,只能是以土地经营获得的农产品收入或地租收入优先受偿。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能够有效解决制约土地抵押的效率与公平不可兼得的问题。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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