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国土部:我国耕地有18亿亩多,而中重度污染耕地在5千万亩左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31  浏览次数:81207
内容摘要:12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据国新办文字实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世元介绍说,目前我国适宜稳定利用高的耕地有18亿亩多,而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千万

国土部:5千万亩耕地中重度污染不能再耕种

  12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据国新办文字实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世元介绍说,目前我国适宜稳定利用高的耕地有18亿亩多,而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千万亩左右。

  每年将拿几百个亿修复耕地

  在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到土壤污染的具体数据。王世元回答说,关于土地污染问题,环境保护部土壤状况调查结果表明,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五千万亩左右。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环境调查,在区位上,在整个评价上,和他们趋同。

  王世元说,接下来要采取措施,这些地方不能再继续耕种。过去出现过镉大米的新闻报道,这些问题已经得到严格制止。

  下一步,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拿出相当大的资金修复,就是体现今后的发展要科学发展,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更要负责。

  下一步为解决土地污染问题,国家每年将拿出几百个亿,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严重超采综合治理的试点。

  据王世元介绍,受污染的重点区域都是过去经济发展比较快、工业比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长三角、珠三角,还有东北老工业基地,还有湖南有一些地方,都是重工业的地方,这些地方要进行修复和治理,也要进一步退耕还林还草,这都需要统一部署。

  人均耕地1.52亩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并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二次调查数据。201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下称公报)。

  公报显示,2009年全国共有耕地20.3077亿亩。从耕地总量和区位看,全国有996.3万公顷(14945万亩)耕地位于东北、西北地区的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和25度以上陡坡,其中,相当部分需要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耕地休养生息的总体安排作逐步调整;有相当数量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大多不宜耕种;还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因开矿塌陷造成地表土层破坏、因地下水超采,已影响正常耕种。

  公报显示,从人均耕地看,全国人均耕地0.101公顷(1.52亩),较1996年一次调查时的人均耕地0.106公顷(1.59亩)有所下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

  公报称,综合考虑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和人口增长、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仍十分严峻。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同时,建设用地增加虽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但许多地方建设用地格局失衡、利用粗放、效率不高,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土地利用变化反映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严峻。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在严格控制增量土地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而在30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王世元也说,前不久中央政治局在听取二次调查汇报之后强调,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必须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必须坚守18亿亩的耕地红线和粮食底线,保持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国土部:我国耕地有18亿亩多,而中重度污染耕地在5千万亩左右”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1231/28667.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