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要做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是基础。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家庭农场的内涵和特征都作了探索性的研究和阐述,有的把它界定为承包农户的升级版,有的把它界定为种养大户的规范版等。本文就家庭农场的内涵、地方探索、重要性以及误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
在中国,家庭农场于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也就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当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并要求通过新增农业补贴倾斜、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入、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家庭农场的内涵和特征都作了探索性的研究和阐述,有的把它界定为承包农户的升级版,有的把它界定为种养大户的规范版等。本文就家庭农场的内涵、地方探索、重要性以及误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与内涵
2013年3月,农业部提出了家庭农场认定的七项条件,即: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据农业部统计,中国家庭农场已初具规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根据调查,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在生产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的近27倍。在全部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32万个,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
笔者认为,家庭农场有三大最重要的内涵:
第一个内涵,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临时性雇工。
第二个内涵,家庭农场是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可能会在农闲时出外打工,但其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使其区别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他们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三个内涵,家庭农场是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生产效率;要与能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要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当然,这种“适度”因从事行业、种植品种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且,随着农田基础条件、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改善,适宜家庭农场经营的“适度”也会随之变化和提高。#p#副标题#e#
上海市松江区案例剖析
上海市松江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在中国具有典型意义。从2007年下半年起,该区的探索实践演绎了家庭农场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必须是本地农户家庭,且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经营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规模适度。松江家庭农场经营耕地规模一般为100-150亩,最少的80多亩,最大的200亩左右,平均为113亩。主要考虑四个方面因素:其一,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化水平,一个劳动力能经营耕地的最大规模;其二,家庭至少经营多大面积土地,才能使劳动力和其他要素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其三,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有多少土地可流转出来;其四,家庭农场收入水平要适当高于外出打工收入。当然,家庭农场规模不宜过大,从业收入不能超过外出务工家庭收入太多,否则会致使农民重新要地自营,家庭农场规模不会稳定。而且,如果规模过大,需要雇佣大量工人,就会出现劳动监督成本上升、土地产出率递减、产品质量下降等问题,进而丧失家庭经营优势。
3.一业为主。松江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最大吸引力在于,依靠农业为主的专业生产经营业能增收致富。抽样调查显示,松江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水平是比较可观的。2008-2012年,家庭农场亩均净收入由552元提高到847元,年均净收入由8.1万元增至9.5万元,2012年亩均净收入800元以上的家庭农场占65%。目前,松江家庭农场80%的资源配置、80%的劳动支出、80%的收入来自于农业第一产业。家庭农场平均净收入达10万元左右,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收入水平更高,一年净收入平均可达15万元左右。在松江区,农业已经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从事农业同样可以获得“体面的收入”,过上“体面的生活”。
4.集约生产。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家庭农场水稻亩产五年增加了6.1%,目前家庭农场水稻种植总面积占全区的80%左右,大大提高了粮食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截至2012年底,松江全区有1206户家庭农场,共经营粮田约13.7万亩,其中,专门种粮的有1013户,种养结合的53户(既种粮又养猪),机农一体的有140户(既种粮又从事农机服务),依托家庭农场发展,全区农业规模经营比例达到90%左右。
结合松江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特点,笔者归纳总结家庭农场的概念可大致表述为:“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即以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主要利用家庭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某一产业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家庭农场解决什么问题
从理论角度分析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性:
第一,应对“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土进城,在一些地方出现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需要把进城农民的地流转给愿意种地、能种好地的专业农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盲目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的承包地,既挤占了农民就业空间,也容易导致“非农化”。培育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农场,主要是在企业大规模种地和小农户粗放经营之间的“中间路线”,既有利于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又可以避免企业大量种地带来的种种弊端。
第二,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传统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使许多人对家庭经营能否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产生了疑问。这种疑问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显得尤为突出,盲目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的承包地就是一个例证。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孕育出来的家庭农场,既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弊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第三,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主要看家庭农场在各类经营主体当中所占据的位置和扮演的角色。承包农户是现阶段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在承包农户的基础上,将会孕育一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基本农户、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的基础上,会组成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合作社也会和搞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另外还有一些农业社会化的服务组织,它们之间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体系。在这样的经营体系里面,应更多地关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第四,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务农效益。发展家庭农场是解决务农效益低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形式。户均半公顷地,无论怎么经营都无法提高劳动效率和务农效益。当然,如果土地经营规模过大,虽然可以实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会影响土地产出率,不利于农业增产,也不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农情。因此,发展规模经营既要注重提升劳动生产率,也要兼顾土地产出率,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农业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土地自然状况等因素的情况下,能够确立适度的经营规模,实现土地生产率与劳动生产率的最优配置。明确发展家庭农场这种“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既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务农效益,又可以避免以降低土地产出率为代价,片面追求扩大经营规模的发展误区。#p#副标题#e#
以上海松江、吉林延边为例,从实证角度分析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首先,上海松江区发展家庭农场的做法:
1.加强培育。一是支持农民非农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前提。只有减少农民,才能提高农民人均土地占有量。近年来,松江区大力推进农民非农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全区近20万农村劳动力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减少到1万人左右,转移出去的农民实现了稳定就业;扎根农业的农民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家庭农场;兼业农户则可以流转出土地,取得土地流转费收入。二是建立养老补贴机制。区政府对土地全部流转给经营者的老年农民(男60岁、女55岁以上),在上海市新农保标准约500元/月的基础上,再给予150元/月的养老金补贴,鼓励农民自愿转出土地,稳定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关系。三是经营者择优。松江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有一定的转入条件,涵盖户籍、年龄、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机操作技能等方面。村委会在当地农民自愿提出经营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定,择优选择懂专业技术的农民和种田能手来经营家庭农场。
2.政策扶持。一是提高种粮补贴。2013年3月之前,区财政对家庭农场每年每亩给予200元土地流转费补贴;从3月份开始将区财政补贴改为奖励补贴,奖励范围有家庭农场粮食高产竞赛、秸秆还田、农机直播、新农艺新技术推广、生产考核等,并与考核结果挂钩。二是增加农机补贴。市、区财政对家庭农场按农机总价的50-70%进行补贴。三是实行贷款贴息和保险补贴。区财政出资5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为家庭农场提供贴息贷款扶持。家庭农场的水稻保险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四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近几年区政府在水利设施、机耕道、耕地整治等方面累计投入2亿多元,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特别是完善了粮田水利排灌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五是加大设施用地和投资的支持。对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区里允许一定土地用于建设工作用房和猪舍,实行标准化建设,全部由区财政投入,实行农用设施专用。对机农一体的家庭农场,鼓励组成农机合作社,区政府专门规划土地用于建设机库棚,实现合作社农机集中存放。
3.搞好服务。一是加强指导培训。全区分春秋两季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家庭农场播种优质粮种、采取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及安全生产水平。每年多次组织经营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派出技术人员到家庭农场现场指导,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二是完善农资服务。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覆盖面,做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送供应服务。三是推广农机作业。全区已成立30家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实现家庭农场全覆盖,推广水稻全程机械化。农机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签订农机服务协议,服务价格由区政府统一规定。四是强化粮食烘干服务。粮食烘干设备全部由区财政统一投入,粮食部门以镇为单位配备烘干设备(设在粮库),家庭农场可预约烘干时间,然后确定收获时间,收获由农机合作社负责,粮食购销部门或粮食加工企业收购后直接拉去烘干入库。五是加强生猪养殖配套服务。松江的农业龙头企业松林公司与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共同建立松林禽畜合作社,公司占股80%,家庭农场占股20%,家庭农场只代养生猪,每头猪赚取固定的50元代养费,其他如仔猪供应、技术指导、生猪销售等一切服务均由合作社承担,并设立代养考核指标。六是开展信息服务。区农委和电讯部门为全区每个家庭农场配送一部手机,及时提供气象、植保、市场、价格等信息。
4.规范引导。一是规范流转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授权委托书,再由村委会与家庭农场经营者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自行经营流转的土地,不得转包、转租、分包给第三方经营。区农委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费进行合理控制,每亩土地租金是500斤稻谷,以实物或折现支付。二是建立考核退出机制。松江规定,镇、村两级共同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实行专业考核与村民民意考核相结合。新进家庭农场经营者试用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动终止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考核合格的,成为正式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的;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的;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
经过5年多的探索和实践,首先,家庭农场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对上海来讲,实行专业化规模经营更有重要意义。家庭农场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这是上海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重大改革,促进了粮食生产水平的明显提高。其次,家庭农场增加了农民的收入。2012年松江农民人均收入1.79万元,而种粮家庭农场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年收入分别达到了10万元和16万元,按人均计算分别达到3万多元和5万多元。家庭农场人员收入已经远远高于普通农民收入。第三,家庭农场解决了农业后继无人问题。随着家庭农场效益的不断体现,在松江浦南地区已经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原来外出打工的农民现在已经承担起父辈农业生产的责任,从原来的企业里返回所在的农村进行务农。目前松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年龄以46-55岁这个年龄段为主体。
再以吉林延边为例,2008年起,延边针对当地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较多,特别是出国去韩国、日本打工较多,在农村劳动力缺乏的实际情况下,提出“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的目标,并开始探索专业农场(家庭农场)的发展。目前,延边共发展了685个专业农场,经营土地面积50771公顷,占全州耕地面积的14.1%,流转土地面积占经营面积的85%。
延边专业农场能在5年时间里得到快速发展,最主要得益于将发展专业农场与促进土地流转和推进城镇化全盘研究、整体推进。自2008年起,延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及实施意见,在政策上对发展专业农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扶持:在贷款方面,州、县财政对专业农场贷款各贴息30%;在财政补贴方面,注册登记的专业农场可享受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不受身份和户籍限制;在农机购置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农场,农机具购置补贴标准从3台套扩大到5台套;在农业保险方面,在原农作物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对专业农场又增加了土地承租费保险;在资金支持方面,捆绑使用政策性支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重点向专业农场倾斜;在税收优惠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用地方面,经相关部门许可,专业农场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建设农产品仓库、晾晒场、农机具仓库等生产经营用临时建筑物。#p#副标题#e#
现阶段培育和发展
家庭农场的难点
中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培育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中,大量的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到城市务工就业,这是个历史性的机遇。当然也要清醒地看到,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着诸多条件限制和困难障碍:
第一点,从前提条件讲,土地适度集聚必须与二三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不能人为超越。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必须以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资源大量释放为基本前提。只有一家一户的小农流转出承包地成为可能,才具备家庭农场集聚土地的条件。而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建立家庭农场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必须从中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各地实际出发,科学把握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是要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一哄而散。
第二点,从发展基础讲,人多地少等基本国情农情决定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扩大的艰难性。一方面,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这种艰难性。即使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的规模为100亩,我们的耕地是18.5亿亩,从中可以估算我们大概需要1850万户农户,但我们现在大概有2.4亿左右的农户,这就会使得约2亿的农户的就业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农户承包耕地数量少,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的方式获得,这也决定了中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是租地农场。从国外经验看,租地农场发展面临两方面的约束,一是租金负担重,影响农场的投入能力;二是租期稳定难,影响农场投入的积极性。这也是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第三点,从自身特性讲,家庭农场人才匮乏,融资能力弱,自我发展能力差。发展现代农业,既需要较高经营管理水平,也需要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而中国的家庭农场,绝大多数发源于传统的承包农户,经营者的文化水平总体较低,也缺乏技术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人才资源。它们的资本积累主要依靠经营农业收入的剩余,其资本筹集主要依靠家庭关系。因此,从家庭农场的自身特性讲,除非得到政府的强力扶持,否则其发展壮大将是一个缓慢过程。
第四点,从外部环境讲,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相对于其他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主要优势是能够在种养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在面对市场进行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等交易时,家庭农场必须依托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才能获得较高的市场交易地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但是,当前中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并不充分,家庭农场在专业生产中迫切需要的农机、植保、购销等服务供给不足,成为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制约因素。
几个误区
目前,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很高,但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数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经营主体同时挂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技术协会四块牌子的情况等等。这些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使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步入误区,偏离健康发展轨道。
现阶段,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正确引导家庭农场发展:一是避免行政推动。家庭农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好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发展家庭农场要坚持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更不能定任务、下指标、搞翻拍,一哄而上。二是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支持各地根据资源禀赋、农业传统、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宜规模,防止一刀切。三是制定阶段性扶持政策。针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扶持政策重点。在发展初期,着力帮助家庭农场解决信贷担保、基础设施、土地流转、设施用地等问题;在成长成熟阶段,着力帮助解决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等问题。四是注重不同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协调。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功能不同、各有优势,它们是互补关系,而非取代关系,应当因地制宜,协调发展。
(一)由谁来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决定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要具有农村户籍。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但考虑到中国农村居民数量庞大,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有限等现实情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倾向于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业部提出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的目的是对其进行更好的扶持,明确扶持的对象和范围。城市的工商资本或城市居民到农场兴办家庭农场,考虑到资本的强势力量,而农民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所以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着扶持政策的导向和社会价值取向,且还要坚持比较严格的标准。实际上,中央并不反对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投资农业,也明确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但它是公司制的农场,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和家庭农场享有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
(二)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区别。不能把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一并看待,主要的原因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有相同的地方,也有重要的区别:一是专业大户涵盖的经营者身份比较宽泛,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即为农民家庭成员。二是专业大户涵盖运销大户、农机大户等,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领域较为明确,即为种养业。三是专业大户对雇工多少没有限制。家庭农场则以家庭成员为主。雇工为辅。四是专业大户主要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而家庭农场更多实行综合经营,主要是种养结合。因此,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当前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p#副标题#e#
(三)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下限。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必须明确一个下限,否则就无法认定它是否属于家庭农场的范围。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经营的行业、产品不一样,难以设定统一的下限标准,要根据各地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去设定,而且标准应该由基层来设定,至少是县级以上部门来负责。农业部综合全国各地生产经营情况,对粮食家庭农场设定了一个下限标准,根据一年一收制和一年两收制分别进行设定,一年一收制的至少是100亩,一年两收制至少是50亩,这两种设定主要是基于两个因素:一是与家庭经营劳动力的能力相匹配;二是经营收入要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否需要设定,各地意见不太统一。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过大,有可能会使土地的产出率下降,再加上人多地少的国情,如果对家庭农场不设一个上限,部分地区可能会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是否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是否符合价值取向和政策指向,会引发一系列疑虑。上海松江经过反复探索、不断实践,最终才确定了经营规模的上、下限的标准。我们还是倾向于粮食家庭农场应该设定一个上限标准,不过设定上限标准的权限主要由地方自行商定。
(四)家庭农场常年雇工的数量限制。这个问题,多数同志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对家庭农场雇工的数量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但一些大户自己根本不劳动,它实际上是一个雇工制的农场,是一个公司制的农场。我们并不反对它兴办农场,但不能将其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享受家庭农场的政策。
(五)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主体,只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统称,其形态可以是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也可以登记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讲,应倡导的是要对家庭农场开展认定工作,主要由基层农业部门来认定,并据此进行建档管理,当然要明确一定的标准,也允许把工商部门、农业部门登记的依据作为注册条件。另外,可倡导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制度,对于示范性的家庭农场认定与建设,其标准可以提得更高一些,管理得更规范一些,并把其作为优惠扶持的重点。
启示
深入剖析家庭农场的典型实践,对家庭农场有更深刻的认识:
其一,家庭农场是基层的实践创造。松江、延边为了避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农业被边缘化、农地粗放经营问题,探索发展了家庭农场,这是一个成功的实践。家庭农场以农户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完全适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其二,家庭农场优势明显。家庭农场以农户为主体,产权明晰、权责对等,具有天然的劳动监督成本低、激励相容的特点,既保持了传统农业的精华,又能有效地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可有效发挥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两个优势,还能够避免土地非农化的风险,较好地兼顾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等多重目标。
其三,家庭农场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的雏形正逐步形成,运作不断规范,效益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鲜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地资源禀赋、产业差异、各业收入均衡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农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坚持方向性与渐进性相统一,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管理,通过人大立法和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家庭农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