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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市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分配,覆盖贡献土地的农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1  浏览次数:8952
内容摘要:中国农村网综合报道: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0日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农地入市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分配,应覆盖包括政府和贡献土地的农民在内的五大群体。 陈锡文表示,现在农民对征地制度之所以不满,是因为觉得补偿太低。按照《土地

  中国农村网综合报道: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0日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农地入市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分配,应覆盖包括政府和贡献土地的农民在内的五大群体。

  陈锡文表示,现在农民对征地制度之所以不满,是因为觉得补偿太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各项补偿合在一起最高不能超过这块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出的30倍,这样的水平农民并不接受。

  陈锡文称,农地在直接入市后会明显增值,但增值部分也不可能都给农民。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公用设施或其他方面。

  陈锡文进一步表示,在土地利用性质改变后产生的巨大利益,至少要有五个群体得到分配:第一,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从而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使土地产生更高价值;第二,必须保证开发土地的企业有一定投资报酬;第三,大多数市民,因为他们要利用土地生存生活;第四,贡献土地的农民;第五,远离城市的农民。

  另外,陈锡文表示,近来人们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出现了一些偏颇,更多偏向了土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们应该逐渐地趋于理性,把保障权利人权利和实现土地用途管制放到同等位置来考虑。”陈锡文说,土地用途管制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确定每种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定谁能使用哪种土地。

  陈锡文说,在农地规划利用这个领域,市场不能够起决定性因素。因为土地是分类的,不能跨界使用。只有当规划完整,每类土地能更好发挥效益时,市场才能起作用。

  “凡是市场经济发育更完善的地方,土地用途管制一定比我们更加严格。”陈锡文以日本为例指出,日本对土地用途管制非常看重。因为农村土地大量减少,过去在农村土地进行工业性建设可以不审批,现在也开始审批了。另外,日本《农地法》引入了《刑法》的内容,农民如果擅自使用自己的农地为自己修建住宅,必须责令拆除,并视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陈锡文称,三中全会针对农村土地改革的三项政策,在整个农地管理中仍是非常细微的部分,仍需大量深入推进。将来在中国农村建立一套完善完整的土地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农村土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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