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国资委司长表示:从源头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8  浏览次数:8950
内容摘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申请。 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配送土地指标、压低矿业权出让价格等问题的政策,一律予以取缔。 对于产能严重

国土部:从源头上遏制问题行业新增用地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申请”。

  “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配送土地指标、压低矿业权出让价格等问题的政策,一律予以取缔”。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将严把供应闸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要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申请,从源头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

  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影响,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1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做好采取有力措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相关工作矛盾的通知》。

  董祚继说,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加强用地与用海管理的协调衔接,严防通过围填海造地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空间。占用海域的,一律不予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

  他表示,国土资源部发挥土地规划、矿产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禁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和配置矿产资源。同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快全国国土规划报批实施,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加强区域发展的空间引导,调整优化钢铁、有色金属和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布局,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实施水、土地、矿产等重要资源的配额限制,坚决遏制产能过剩项目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境外矿业领域互利互惠合作,鼓励支持企业在相关国家投资矿业开发合作项目。

  董祚继表示,此次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措施的一大亮点是更加尊重市场规律,要求坚决取消损害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招商引资严禁以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补贴、返还等各种形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商引资。

  据悉,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认真清理并坚决废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矿优惠政策,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配送土地指标、压低矿业权出让价格等问题的政策,一律予以取缔。

  董祚继表示,另一个措施是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国土资源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完善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开发。对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规划计划、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使用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实时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执行情况,严防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用地。各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批地、供地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地清理整顿和查处情况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抽查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国资委司长表示:从源头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1118/2816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