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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累计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项目资金312亿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81244
内容摘要:2013年,中央财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进度。截至9月底,已累计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项目资金312亿元,占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的99.9%。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资金拨付后,主要用于加强农

2013年我国已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312亿元

  2013年,中央财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进度。截至9月底,已累计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项目资金312亿元,占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的99.9%。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资金拨付后,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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