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村委会 » 合作资讯 » 正文

招商银行试水P2P业务 各方反应不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8888
内容摘要:最近,正当媒体聚焦又一家P2P网贷公司遭遇挤兑的事件时,招商银行在其官网上,已低调上线类P2P网贷平台,名为小企业e家。如民间草根P2P网贷平台类似,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也有具有投融资功能。普通百姓可以直接在平台上投资,起投点为10000元,而投资项目的

  最近,正当媒体聚焦又一家P2P网贷公司遭遇挤兑的事件时,招商银行在其官网上,已低调上线类P2P网贷平台,名为“小企业e家”。如民间草根P2P网贷平台类似,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也有具有投融资功能。普通百姓可以直接在平台上投资,起投点为10000元,而投资项目的利率略高于6%,远低于一般的P2P网贷公司。在便利性上,目前草根类P2P公司大多选择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资金,就连平安旗下的陆金所也不例外。但是“小企业e家”已经做到可以直接从17种银行的借记卡划账进行投资,在便利性上超越了目前的所有的P2P网贷平台。一款名为5000万的e+稳健融资项目,已经通过“小企业e家”轻松完成募资。

  就在近期P2P网贷陆续爆发挤兑、流动性问题事件,让行业敲响警钟的时候,招商银行的试水P2P的业务,让这个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未来发展再添新的变数。传统金融中最强大的组成部分正式踏进互联网金融战场,草根P2P网贷公司也终于直面最强大的竞争对手——银行。

  对此,P2P网贷市场反应不一,一些小型P2P公司已经感到了不安,而一些P2P公司则表示目前招行“小企业e家”的体量还小,招行会给予其多少支持还是未知数。也有P2P网贷的既有投资者表示,因为有银行信用的背书,只要收益可观,银行系统内的平台将是首选。

  有一些较成熟的P2P公司对此持比较平静的态度。新新贷CEO张扬认为,招商银行从事的P2P业务,更像是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化,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招商银行把这种业务搬到了网上。这对于他们来说有两种意义,其一,银行受存贷比限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往往视而不见,通过P2P的方式,实现中间业务的收入增加,其二,招商银行利用这种方式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为今后更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铺垫。

  而对于P2P公司面临银行的竞争,新新贷CEO张扬则表现地比较淡定。他认为,银行做P2P固然有许多优势,就目前招商银行的投资项目来看,最大的有5000万,最小的有几十万,远高于普通P2P的公司,P2P公司的优势是服务成本较低,因此业务可以进一步下沉,如果P2P公司的平均单笔交易金额可以控制在10万至20万之间,那么以银行的服务成本来看,是难以覆盖的。同样,银行进军P2P,也可以让更多人认识和关注这个新兴行业,对于整个市场的开拓是有利的,一些业务基础原本就扎实的P2P公司可以在这波机遇中脱颖而出。

  许多P2P公司对投资者施行本金保障的措施,招商银行在投资项目上标注“本息安全”。如果招商银行只是委托贷款的互联网化,是不能为投资者承担风险的,但是目前绝大多数P2P公司都采用为投资者施行本金保障的策略,招行如何抉择尚不明朗,这也是留给业内的疑惑。

  目前,央行正带领8个部门在深圳调研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P2P网贷的调研,据网上传言,14日央行已经到招商银行在广州的办公点进行了调研,是否与“小企业e家”有关尚不知晓。据一些早前知悉此事的媒体了解,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业务已经在监管机构备案并获得监管批准,但由于新业务刚刚上线,相关内容还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因此不便对外大规模推广。P2P网贷业内认为央行的又一轮调研,是又一次释放监管的信号,而银行的介入,也意味着监管层必须加快步伐,尽快出台P2P行业相关的标准。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招商银行试水P2P业务 各方反应不一”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1018/27643.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