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7月下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去年相比,最低收购价比去年提高了0.24元/千克。
执行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早籼稻最低收购价2.64元/千克(每市斤1.32元),要求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0.04元/千克(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据悉,早稻主产省湖北于2013年7月19日、湖南于7月22日、江西于7月19日、安徽于7月23日已经正式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期均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