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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话梅甜味剂未标明化学成分 消费者状告零售商获5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5  浏览次数:8958
内容摘要: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话梅添加剂的“阿斯巴甜”的标识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决百货公司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话梅价款56元,并赔偿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280元。

  因购买的话梅配料表中甜味剂“阿斯巴甜”未标识了化学成分,消费者将销售话梅的百货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话梅添加剂的“阿斯巴甜”的标识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决百货公司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话梅价款56元,并赔偿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280元。

  经查明,2月26日,秦某在重庆某百货公司购买了由汕头市宜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宝”牌西梅、话梅王各一瓶,共计56元。购买后,秦某发现该食品外包装上的配料表上表明含有“阿斯巴甜”,却未标识出“阿斯巴甜”是否含有“苯丙氨酸”。秦某认为,“阿斯巴甜”在人体内可被代谢分解出苯丙氨酸,而该类化学物质若被苯丙酮酸尿患者吸收,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为此,秦某以该食品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对苯丙氨酸患者尽到告知义务,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百货公司退还货款56元,并5倍赔偿货款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庆某百货公司销售的“海宝”牌西梅、话梅王的外包装配料表上仅标明含有“阿斯巴甜”,没有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秦某购买的食品,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情形。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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