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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扩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3  浏览次数:8108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此项政策的发布,意味着自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加速推进的态势。有关财税专家指出,随着改革试点范围的有序扩大,有利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抵扣机制,为农产品加工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促进行业发展。

通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各地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的统一的扣除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政策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包括: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对于财税部门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并在试点一年多之后扩大试点范围的政策背景和意图,专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尚处于较低的水平。一方面,农村人口众多,农业生产还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前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另一方面,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竞争力不强,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多年以来,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这种方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上是一种虚拟的进项税额,其实质是国家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通过税收方式给予扶持。

专家指出,执行多年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在发挥其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由于该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动摇了增值税制度稳定运行的基础;其次,在执行多年的农产品抵扣政策中,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扶持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该政策执行起来十分被动,争议不断;再其次,税制层面的漏洞及监控手段的缺乏,也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逃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财税部门在维持对农产品税收支持力度,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于2012年调整和完善了原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开始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专家表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化解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这项政策试点一年多以来,运行平稳有效,企业反映良好,部分地区和行业积极申请加入,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专家同时指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产品的类别、生产和经营特点差异较大,且农副产品加工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如果将试点一次性扩大到全国所有农产品加工行业,监管难度和核定工作量较大,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因此,有必要授权各地省级财税部门根据本地区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在各地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再由财税部门分批规定全国统一的试点行业范围和扣除标准。

(文章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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