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9日,山东省人社厅就《意见》做进一步解读。暂不具备 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将被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
公共福利: “流动”农民工将享就业地城镇居民待遇
“截至目前,我省农民工总数达到2330万人,接近全国农民工总数的9%,占全省总人口的24%。”9日,山东省人社厅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把农民工的家庭考虑在内,涉及全省近6000万人口。
《意见》规定,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人社厅介绍,这也是为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进城生活解决后顾之忧。
人社厅表示,虽然落户条件普遍较宽,但吸引农民工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一是他们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和集体收益,二是担心计划生育政策能否延续。《意 见》要求各地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
贷款: 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同工不同酬,工资被拖欠,这是近些年一直困扰农民工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的调查,由于一些用工单位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农民工与正式员工干同样的工作,产生同样的效益,但所得的劳动报酬明显偏低,
据调查,2012年我省仅有31.8%的农民工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由于技能水平低,农民工大多只能从事技术要求低、工资报酬低的行业,这不仅限制了农民工高质量、高稳定就业,而且制约了许多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意见》提出要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逐步扩大抵押担保范围,为解决农民工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选择。
住房: 符合条件农民工有望住公租房
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提出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重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完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
省人社厅介绍,这一系列住房政策主要是希望改变农民工住工棚的状况。目前农民工就业地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这些城市房价水平、住房租金水平相对较高,而 农民工大多收入不高,农民工到市场购买或者租赁合适的住房往往不具备资金条件。因受户籍制度等因素制约,农民工大多不能获得住房保障。为减少支出,多数农 民工只能住在城乡结合部、地下室。据调查,全省有47.5%的农民工居住在设施不完善的各类简易单位宿舍、工棚或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