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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及驾驶证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1  浏览次数:82940
内容摘要:关于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及驾驶证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通知,农业资讯, 深圳蔬菜综合均价四周持续上涨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站: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市级向县(市、区)级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增强基层发展活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10]362号《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决定第六批下放23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权4项,分别是:核发拖拉机牌证、核发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从2011年1月1日起,市农机管理总站将下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权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及驾驶证业务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承担并直接办理。为做好农机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推进农机行政审批事权的规范操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核发工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43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及《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福建省注册登记的多功能拖拉机目录》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严格按照《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及《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核发工作。严禁跨地域注册挂牌、超标准挂牌。登记、检验和审核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不同监理人员负责,不得由一人经办到底。要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发证、谁负责”,严把检验、入户关。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审批登记表报送市农机监理所备案(附表1)。

  二、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核发工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及《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考试内容、考试标准和考试程序及工作规范执行,不得增加或减少考试内容,不得提高或降低考试标准,不得调整考试程序,不得刁难考试申请人,要严格执行主考官制度、双签名制度等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1.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考试前须填制《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安排表》(附表2),并在考试前2日报市农机监理所备案。

  2.考试结束10日内,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填制的《拖拉机考试申请人名单》(附表3)、《龙岩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总结报告单》(附表4)报送市农机监理所备案。

  3.每月25日前填报当月驾驶证审批登记表(附表5)并报送市农机监理所备案。

  三、加强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1.培训机构每期开班前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表(附表6)及学员花名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农机管理总站科教科备案。

  2.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对培训机构的教练车严格执行年检和报废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安全。

  四、加强督查管理

  市农机管理总站应结合业务工作采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情况和驾驶操作人培训考试情况及驾驶证核发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发放农机牌证和驾驶证及违反考试程序、内容、标准和不执行双签名制度等现象的,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结合半年及全年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工作考评进行全面的督查考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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