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场动态 » 上市农企 » 正文

茅台国酒商标案一年仍石沉大海 业内预测凶多吉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4  浏览次数:83112
内容摘要: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从去年茅台“国酒”商标初审通过算起,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但商标总局至今仍然没有给出回复,茅台的“国酒商标”仍是一个未知数。作为当初对国酒商标提交异议书的律师之一,路浩律师事务所钟兰安表示,自己目前还没有收到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从去年茅台“国酒”商标初审通过算起,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但商标总局至今仍然没有给出回复,茅台的“国酒商标”仍是一个未知数。作为当初对国酒商标提交异议书的律师之一,路浩律师事务所钟兰安表示,自己目前还没有收到国家商标局的任何回复。

我们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咨询处,但电话一直处于忙音中。据一位接近商标局的人士介绍,茅台“国酒商标”注册一事,目前没有结果。而在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国酒茅台的商标定格在2012年7月20日的初审通过状态,但获准注册时间却一直都是空白。就是这次初审给予通过的消息引发一场关于国酒商标的争论。

一时间商标局遭到各种质疑。五粮液负责人表示,茅台申请国酒商标这个事情全国人民都反对。而山西汾酒(23.57,0.00,0.00%)集团董事长李秋喜在接受采访时更是连用俩个“不理解”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怒,“我不太理解,我真的不太理解。但是我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只要符合市场规律的,只要被消费者认可的,我觉得也不是不可以。”

但当时也有同行举双手赞成,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梁金辉力排众议,对茅台申请"国酒"商标表示坚决支持。他说:“茅台作为国酒无可争议,我们应该支持,它毕竟是我们行业的领头羊,不仅仅代表茅台,而是代表整个中国白酒,我认为国家工商管理局这个决策是对的,这个行业我们应该支持。”

随后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等5家四川酒企联合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反对者的队伍还在不断壮大,北京上海、广州、辽宁等地多位律师发起倡议,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异议书,钟兰安律师就是核心人物之一。

然而,一年多的时间过去,茅台“国酒商标”注册似乎没有任何进展。

路浩律师事务所钟兰安律师介绍,按正常程序,当个人或集体对商标提出异议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当根据大家提出的异议让申请企业做出回应,注册申请的结果也会通知提交异议书的个人或集体。如今,工商总局商标局虽然来过电话,告知已收到异议书,让他继续等待,但这一等就是十多个月

虽然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一事还没有尘埃落定,但贵州茅台公司却一直以“国酒”这一品牌对外宣传,钟兰安律师认为这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误导了消费者,对于其他的竞争对手也是一种矮化。

也有评论认为,贵州茅台屡败屡战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实际上是精心策划的一场事件营销活动。贵州茅台应该知道“国酒茅台”与“国酒”商标的实质性区别,应想到“国酒茅台”商标最终获批的可能性不大,也会考虑到“茅台”商标已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足以支撑自己的发展,徒增“国酒茅台”商标意义不大。

而贵州茅台的白酒同行们,也是见招拆招,顺水推舟搭个顺风车。山西汾酒、洛阳杜康、五粮液等众多白酒企业高调介入“国酒茅台”商标争议,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良好竞争秩序为名,频频曝光。

虽然茅台酒执著不懈九次注册“国酒商标”,但对于获得成功,业界大多不看好。在钟兰安律师看来,茅台注册“国酒”商标不符合国家商标法。他说,国家工商总局如果将“国酒”商标给予茅台,他们律师团将采用法律手段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异议,如果被驳回,他们将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茅台国酒商标案一年仍石沉大海 业内预测凶多吉少”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814/24554.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茅台 白酒 商标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