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不满市场不佳
“饮用水产品同质化很严重,所以企业都在挖空心思找卖点。但饮用水和白酒不同,中国八大名酒都有近百年的历史,谁称之为国酒都不为过,而饮用水却只有一二十年的历史,北大荒自己称"国水"没用,消费者认可才算数。”怡宝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但不管怎样,这种滥用"国"字号的营销方式,存在对同行造成利益损害的风险。”面对外界质疑,北大荒国水相关负责人以“正在出差”为由,截至发稿时始终未给出正面回应。
网上资料显示,“国水”系列产品是由北大荒集团旗下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推出,去年则开始加大宣传力度。希望借助“国水”来吸引消费者眼球,但事实证明,此举效果并不明显。
近日,北京商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北大荒“国水”不仅铺货少,连终端动销都缓慢,市场疲态很是明显。“只在大型商超和部分高端超市卖,街边便利摊和餐饮店都没有,因为卖不动,厂家也没有对其做任何的促销和推广。”一位北京通州家乐福超市的“国水”促销员无奈地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看到,目前北大荒的“国水”有两个品类,分别是售价2.1元的500ML的普通装和售价5.1元的350ML装的“天然含气矿泉水”装,这与农夫山泉和康师傅等其他比较知名的饮用水品牌产品的1-2元售价相比,确实处于中高等的价格区间了。不仅如此,大部分消费者反映,打开含气版产品就会喷出很多水,非常不方便,口感方面也不理想,甚至让人想吐。“确实含气版卖的还不如普通版。”前述销售人员表示。当被问及为何称之为“国水”时,上述销售人员也只能以产品包装上已经标明的“来自中国五大连池火山冷矿泉”解释,无法讲出其他优势。
商标状态“驳回复审”
事实上,从2010年起,工商部门就对国字头商标进行从严管理,那么北大荒国水是如何通过审查的呢?对此,律师郝俊波指出,在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结果来看,“北大荒国水”这一商标并未申请注册成功。事实上该商标目前的状态是“驳回复审”,即该商标的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目前申请人正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从中国的相关法律来看,首先在商标中使用"国水"这两个字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禁止在商标中使用国家名称的相关规定。”郝俊波说。另一方面,“国水”容易误导消费者,可能会令部分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水是经过国家认证或推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使用国水作为商标大加宣传还涉嫌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发布这样的虚假广告即违反了广告法。
维权律师邱宝昌也认为,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很多企业使用的国字头商标均属于后者,可算做打法律擦边球。工商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则坦言,现在国字头商标大多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企业将商标申请注册,往往难以获批,但如果其不注册且同业者并未深究,一般也就听之任之。
国字头商标不能滥用
对于“国水”问题,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分析,北大荒“国水”与茅台(600519,股吧)的“国酒”性质一样,企业都是意欲借助“国”字号商标谋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为“国”字号商标是一种信誉符号,代表着产品质量、产品文化等多方面属于国家顶级水平,也易被消费者认同和接受。一旦被一个企业占有,就会对其他企业的市场形成冲击,所以同行势必会不满。
符合“国水”的产品应该满足三大条件:首先是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其次,国水的主流消费群体是大众,所以对其价格有所要求;最后是文化意义深远,因为“国水”的意义已经远超过产品这一层面。由于“国”字号商标意味着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很多企业纷纷抢注。“国”字号商标属于公共资源,个别企业擅自申请的做法有失妥当。
从另一个角度看,贵州茅台(600519,股吧)在行业内品牌影响较高、白酒文化悠久、生产工艺独特,其借助“国酒”商标或将取得正面效果。但是北大荒在饮用水方面并无文化、质量、品牌等优势,所以其盲目申请并使用“国水”商标只能引来一片质疑声,并不能助力北大荒进入饮用水领域。
业内普遍认为,“国酒”、“国水”之后,很容易引发企业跟风“国”字商标。一直以来,法律严控国字头商标,相关企业反对国字头商标,是因为这种忽悠性的字眼含义不明确,对于市场以及消费者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使消费者无法公允地对商品及商标进行判断,从而损害同业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呼吁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字商标的监管。
相关法规
2010年7月28日,工商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