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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亿元集资案后遗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8902
内容摘要:2013年6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城刑处字第06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魏红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魏红梅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 集资者魏红梅虽然被判刑

 

  2013年6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城刑处字第06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魏红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魏红梅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

  集资者魏红梅虽然被判刑,但诸多债权人的质疑难消:判决中为何没有体现出资金去向?认定的资金数额为何与实际相去甚远?他们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虽然魏红梅被判刑,但她现在根本无力偿还被吸收的款项,所以资金流向是他们现在最为关心的问题。他们还告诉记者,法院所认定的3964.9万元远远不是魏红梅集资款项的全部,所有资金加起来数额过亿元。

  记者调查发现,债权人的钱大多来自于之前实体企业的经营,案发后多数涉案实体企业资金链难以为继。

  “通天”女商人

  在宿迁,魏红梅本是颇有名气的企业家。案发前她经营着宿迁学府教育超市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特尔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宿迁中学高中部超市、宿迁市师范学校超市等企业。而相比这些,更被人们看重的是魏红梅颇为深厚的人脉关系。

  2009年,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吉剑与魏红梅结识。在一次饭局上,魏红梅特意叫上吉剑,工农中建以及当地商业银行的一把手行长同时赴宴。见到其“实力”之后,吉剑与魏红梅开始了借款方面的合作。

  头两次合作非常愉快,借款多则半月,少则几天,利息颇丰。第三次合作,吉剑个人名义出借800万元,其服务的小贷公司放款400万元,不料钱一去不返。宿迁市旭阳玻璃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胜荣为其小贷公司担保,也被牵扯进来——公司账务被封,等待拍卖。

  “像我这样遭遇的人,我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8月8日,吉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所知道的最大一笔借款就有2200万元,加起来总数肯定过亿元。”

  吉剑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向魏红梅提供借款的部分债权人名单,仅就这份13名借款人的名单显示借款数额已超过6000万元。

  借贷链条断裂

  远高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是魏红梅的集资手段。在上述法院判决书中,被认定的借款有17次。其中,魏红梅许诺支付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借款比比皆是。而如此高的利息,也成了最终压倒魏红梅整个经营体系的根本原因,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毕竟坚持不了许久。判决书显示,魏红梅拿到最后一笔借款的时间是2011年3月,之后仅仅7个多月,魏红梅就被相关部门采取了强制措施。

  记者发现,除了部分与魏相熟的自然人外,多数企业、商人均属实体经济领域:吉剑以五金制品销售起家,被利润吸引进入民间借贷领域;朱胜荣做玻璃钢生意,碍于情面替人担保,遭遇无妄之灾;另一汤姓债权人原本是建筑工程供应商,涉足民间借贷后家业衰落。

  多位债权人向记者表示,法院虽然判决魏红梅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但并没有涉及资金的流向问题。

  多位债权人告诉记者,案发前魏红梅为了安抚大家,曾经出具过宿迁市政府下属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4份借据和担保函,合计金额为9660万元。借据和担保函上有时任中心主任葛某的签字及中心的盖章。魏红梅解释说,大多数款项借给了中心,因为有政府信誉担保,大家不必担心。

  资金流向疑惑

  因时间太久,殃及企业、家庭众多,债权人带着相关手续去中心索要借款,却遭到中心负责人的矢口否认。

  面对记者的采访,中心给本报发来了《关于涉嫌利用中心名义从事诈骗活动有关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汇报》)。

  《汇报》中称:中心为企业性质非独立法人的服务机构,主要是为各方主体提供交易场所与服务,没有独立账户,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任何投资或融资需求,更没有对外借款的必要。因此,与中心之间的大额借款明显是伪造的,也无发生事实的可能性。

  对于债权人提到的借条及担保函,《汇报》回应称,根据调查笔录,葛某承认在2005年时任中心主任期间向魏红梅提供过2—3张盖有空白印章的纸张,用于委托办理个人银行贷款,当时因种种原因贷款没有办成,但对借据的形成不知情。根据公安部门相关鉴定,中心对葛某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

  但对上述说法债权人并不认可。

  “债权人关心的不是给了谁行政记过,而是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一个公务员把自己签名、盖章的空白纸交给别人,这个托辞未免太滑稽了。”一陈姓债权人说。

  债权人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中心主要负责人不但没有受到处分,反而由副处级官员升为正处级。经过相关部门长时间的调查、侦查、审理后,事情似乎又回到了2011年10月魏红梅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原点。魏红梅被判刑并不能挽回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债权人最关注的实际问题是:钱究竟哪去了?

  巨额资金真的查不清流向吗?本报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原文地址:http://www.ceccen.com/html/2013-08-13/2013-08-13_1376355337.html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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