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一年卖出3万斤,病死猪肉何以“裸奔”到餐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81202
内容摘要:吕江永等6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臭气熏天的冷冻室、发黑的冻肉、变质的猪内脏这是北京市房山区一处非法生猪屠宰点的场景。近3万斤病死猪肉,就从这里源源不断流向高校食堂和京城百姓餐桌。昨天,收购带有猪伪狂犬病菌等多种病菌的病死猪,之后在锦绣大地等市场

  吕江永等6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臭气熏天的冷冻室、发黑的冻肉、变质的猪内脏……这是北京市房山区一处非法生猪屠宰点的场景。近3万斤病死猪肉,就从这里源源不断流向高校食堂和京城百姓餐桌。昨天,收购带有猪伪狂犬病菌等多种病菌的病死猪,之后在锦绣大地等市场进行批发销售的吕江永、李红河、邸军坤、杜康、李榜章、王新阔6人在海淀法院受审,他们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庭审

  6人称自己“不吃病死猪肉”

  昨天11时,吕江永等6人在法警引导下走进法庭。在法官核对其基本信息时,6人都低着头,答话的声音也特别小。法官只得一一提醒:“抬起头来,大点儿声儿。”

  老家河北的吕江永在房山区良乡侯庄村租了一个大院养狗,后来听说病死猪肉便宜,为了能多赚点,便从2011年7月开始杀猪,没有办任何手续。他称自己之前并不做屠宰,干过保洁,开过饭馆,“后来租了大院,养着十几条狗”。

  “我不吃那种肉,看着就反胃。”吕江永表示,屠宰的猪有很多淤血,卖的肉也是去掉淤血、内脏、猪皮,以防被认出来,“我对不起大家,希望北京市民原谅我,以后绝不会再干这事儿了”。

  另一名被告人王新阔称,他家在河北涿州,家里就有养猪场,猪不吃食了或者病了,就会拉来卖给吕江永,“一头猪也就卖一两百元”。

  法庭上,几名被告人分别表示:“明知是病死猪肉还在卖,就是为了那点利益,为了挣钱。”当面对法官“你们自己吃不吃”的问题,6人的回答均是“不吃”。

  病死猪肉与合格肉混着卖

  今年44岁的邸军坤回答法官提问时,哽咽着要哭。邸军坤称,病死猪肉都剔掉了肉皮,比较便宜,人不能吃,所以会偷着卖给一些散户,散户也知道不是好肉,“我也会把病死猪肉与经过检疫的好肉一起卖”。

  吕江永那儿有肉时,就会给邸军坤和其丈夫打电话,一般是凌晨时分便能把病死肉偷偷拉进锦绣大地市场,病死猪肉一般卖13元,好肉的价格是17元。“去皮的肉切成块儿卖,很难看出什么肉,一般也会绞成馅儿卖,看不出来。”“也不能便宜很多,便宜得多了,便会被怀疑。”邸军坤表示。

  回答法官问题时,邸军坤几次痛哭。她说家里孩子很小,想见见孩子。当法官告诉她“现在来不了,可以写信”时,她又一次忍不住哭了。

  昨天,6人均表示认罪,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检方建议判3年以下刑期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7月以来,吕江永以低价从王保华(另案处理)、王新阔等人处收购病死猪,并在其租住房山区良乡侯庄村的大院内,雇用王万江(另案处理)将收购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加工成猪肉、猪头等猪肉产品,卖给李红河、邸军坤、李榜章等人。

  王新阔明知吕江永收购病死猪加工猪产品出售,仍多次向其销售病死猪;李红河、邸军坤明知是病死猪产品,仍从吕江永处购买,并在其位于海淀区锦绣大地猪肉批发市场97号摊位、94号摊位上出售;杜康、李榜章明知是病死猪肉制品,还从锦绣大地97号摊位及吕江永处购买并销售。

  2012年9月27日,办案人员当场从吕江永处及锦绣大地市场邸军坤处等查获猪肉、猪皮、猪内脏等猪肉制品1000余千克。

  检方认为,6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民众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追究6人的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一年卖出3万斤,病死猪肉何以“裸奔”到餐桌”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809/24140.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