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曝光台 » 正文

成本3元卖10元 京近八成流通食用冰来自"黑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8  浏览次数:81090
内容摘要:成本3元卖10元 京近八成流通食用冰来自 黑厂

“肯德基冰块门”事件的发酵让自制冰块的监管空白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部分餐饮企业自制的食用冰块,还有众多制冰企业生产的食用冰在市面上流通。

行业数据显示,北京夏季食用冰流通市场的总产值大约5亿~8亿元,但全北京有正规资质的食用冰制造企业只有6家,市场上超过80%的食用冰都是没有资质工厂生产的“黑冰”。

有制冰行业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一包5kg的食用冰块市场一般卖10元,正规厂家低于6元出售肯定赔钱,但“黑冰”一包的成本不会超过3元。大量“黑冰”的存在搅乱了市场,正规制冰厂很多濒临破产。

北京仅6家正规食用冰厂/

餐饮企业的自制冰块只是食用冰市场的“冰山一角”,目前市场上还流通着大量由制冰厂生产的食用冰块。

据了解,早在1996年我国就对食用冰制定了卫生标准。从2005年7月份开始,生产食用冰的企业必须实行QS(食品生产许可证)准入制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拥有食用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有6家,分别是北京寒山人制冰厂、北京华冰制冰厂、北京清泉东欣制冰有限公司、北京凯博制冰厂、北京宝罗熊袋装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

但记者在百度搜索“北京食用冰制冰厂”发现,目前北京的食用冰生产企业远远不止这6家。

北京市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截至目前北京获得QS认证的食用冰制冰企业只有上述6家,如果以后有所变动,会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北京某正规制冰厂员工透露,抛开主要做冰淇淋的和路雪,目前北京正规的食用冰生产企业只有5家。

正规“冰工厂”生存遇困/

有制冰行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黑冰”的确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很多正规食用冰制冰厂都没什么效益,挣不了钱。

北京这5家有食用冰生产资质的企业一个夏季的总产值在一亿元左右,但如果加上“黑冰”,北京市夏季食用冰流通市场总值在5亿~8亿元左右。这意味着,近80%的食用冰市场缺口被未能取得QS认证的“黑冰工厂”生产的冰块填补。

“正规制冰厂目前主要针对大型零售和餐饮公司,而非正规的企业主要面向小型的水吧。北京5家专业做食用冰的企业中,曾经颇具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已经濒临倒闭,转让出去了。”上述业内人士补充道。

有制冰企业员工感叹,10年前,食用冰行业的确是暴利,但是10年后,这个行业里面的正规制冰厂很多濒临破产。10年前,5kg一包的冰块卖10元;10年后,相同规格的冰块还是10元,但制冰企业的生产成本、运营成本、运输成本都在增加。

据了解,食用冰制冰厂想要获得QS认证,需要满足建立化验室、聘用有资质的检验员等一系列条件。北京某质量认证代理企业工作人员透露,满足规定条件后,企业至少需要花费3万~5万元的认证费用,才能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内拿下资格认证。

也有北京某制冰企业员工称,如今的认证费用已经需要10万元左右。

2008年,商务部发布了《SB/T10017-2008冷冻饮品食用冰行业标准》,拿到QS认证后,制冰企业还需要严格执行食用冰行业标准进行生产。但“黑冰”企业似乎可以对这些条条框框忽略不计。

“那些企业只要买个制冰机,接上自来水,插上电就可以制冰了,生产成本和运作成本相当低。”有着多年食用冰制冰经验的业内人士坦言,正规的制冰企业,一包5kg的冰低于6元出售肯定赔钱,但黑冰一包成本会不超过3元。

“这个市场已经很混乱了,这几家正规的企业主要是依靠固定的大客户才得以生存,如果依赖散户也基本倒闭了。”上述北京某制冰厂员工补充道。

每经记者 赵陈婷 发自北京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成本3元卖10元 京近八成流通食用冰来自"黑厂"”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808/2402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