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演播室导语:
大家好,欢迎收看《面对面》。本周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内容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正式成为了法律条款,立即引发了舆论的热议,而就在这一法律实施的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做出了判决,这也成为了被媒体称为的“国内精神赡养第一案”。本周四,我赶往无锡,采访了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
解说1: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法官高鑫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两个月看望老人一次,尽管这一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但由于此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的国内第一例判决,人们更加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
记者:但是人们也会揣测,作为法官,是为了迎合这样一个法律的颁布,而特意选择在这一天做出这样一个案件判决,是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高鑫:假如这个案件在6月30日, 7月1号以前判决,可能也会产生,驳回原告的诉求,该部分诉求。有可能会产生这种情况。为什么不到7月1号呢?让老太太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呢?
记者:如果在7月1号之前判决的话,可能判决结果会完全不同。
高鑫:7月1日以前判决,就没有最后“回家看看”这个诉求写入在判决书中,实际上也是更引起关注。而且为什么会如此关注?实际上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和需求者,跟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关,跟每个人的义务都有关。
解说2:“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确已经成为每个人都关注的热点,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离开父母,前往城市发展,对于他们来说,“常回家看看”难以实现,心中也会感到愧疚,但这种道德层面的愧疚被法律条文所规范,甚至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时候,人们难免会产生出更多的疑惑。
街头采访:众人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评价,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我觉得应该规定一个时间吧,最起码,你比如说离得很远的那种,我估计他们一年或者两年才能回家一次,这个毕竟因为在外面打工都挺不容易的
通过电话经常和父母联系,多关心他们。其实也是可以起到一个爱护老人这样一个作用,所以可能这个法律可能更大的是想要重新点燃这种爱老敬老的一个氛围吧
操作起来的话,缺乏一些细则,就是实践操作当中不是那么好操作,对,这些惩罚包括你起诉到法院,法院执行。因为探望或者说问候,给父母打电话,这个都是一个人身的行为,你很难去强制他。】
解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布以来,
无锡市北塘法院就成立了老年维权工作室,高鑫法官也一直关注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近年来,他发现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对于精神赡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记者:在7月1日你判的案子中,也是这样的一个规律和这样的一种问题吗?
高鑫:7月1号这个案子呢,实际上它所反映了一个什么情况,就是说以前设定的是一个道德标准的要求,对父母而言,就是说以前所说的孝,那个孝实际上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养,二是敬。“养”通俗地说也就是说是一个物质方面的,而“敬”那就是精神方面的需求,如何敬,怎么敬,以前也仅仅是一种倡导,一种道德标准,他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这个诉求,那就是一个,咱们所说的法律上面的一个诉讼请求。
解说3:在高鑫法官所审判的这起家庭赡养案件中,原告储老太是一位77岁的老人,而被告马某和杨某则是储老太的女儿与女婿。
记者:您最初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是在什么时候?
高鑫:今年的4月底。
记者:当时立案的诉求是什么?
高鑫:医疗费、房屋使用费、房租,我不住在你那边,你要给我出房租,三年的医疗费用,还有今后你要解决我的住房。
记者:当时情绪很激动是吗?
高鑫:她呢,就是感觉到什么呢,就是说你好像扔下我不管的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