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技术 » 渔业养殖 » 正文

斑点叉尾鱼回的“八字精养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82065
内容摘要:斑点叉尾鱼回肉味鲜美、营养丰富,尤其是无肌间刺,加工方便,出口形势比较好。运用“八字精养法”的基本原
 斑点叉尾鱼回肉味鲜美、营养丰富,尤其是无肌间刺,加工方便,出口形势比较好。运用“八字精养法”的基本原理,在斑点叉尾鱼回养殖过程中突出“水、种、饵”的基础上,将“密、混、轮”作为健康养殖手段,加强“防、管”的力度,养殖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养殖鱼符合出口要求,达到高产高效的目的。

  “水”。鱼回鱼养殖基地必须集中连片,周围无工农业污染物进入,生产环境指标符合GB/T18407.4-2001的规定。水源充足,进排水方便,水质符合NY5051-2001标准。渔池面积6670平方米(10亩)左右,水深1.8米~2.5米为宜。池底平坦,沙质土或壤土,保持5厘米~6厘米厚底泥。养殖过程中,每天早、晚巡塘1次,观察池塘水色和水位变化,鱼的活动及摄食情况,定期测定水质指标,适时注换新水,定期泼洒生石灰或复合微生物制剂,保证池水溶解氧在3.5毫克/升~7毫克/升、pH值6.8~8.5,透明度30厘米~35厘米。

  “种”。鱼种最好自育配套,在选购鱼苗前必须查看苗种场的生产资格,由有资质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外购鱼种必须是无公害基地生产的,并经检疫消毒。鱼回鱼种要求游动活泼,体质健壮,体表光滑,黏液丰富,无损伤,无疾病,无畸形,规格50克/尾左右。放养宜在2月~3月进行,下池前用2.5%~3%食盐溶液浸浴鱼体5分钟。

  “饵”。选择厂家规模大,质量稳定的专用配合饲料,饲料厂必须经商检部门注册备案,饲料质量符合NY5072-2002标准。饲料中使用添加剂种类和用量符合GB13078标准。饵料投喂做到投匀、投足、投好,不得投喂腐败变质的饲料。每天投喂2次,日投饵率根据水温调整,一般水温8℃~15℃为1%~1.5%,15℃~20℃为2%~2.5%,20℃~25℃为3%~3.5%,25℃~32℃为4%~4.5%。其中上午9时投总量的60%,下午3时投总量的40%。

  “密”。从健康养殖的角度考虑,鱼回鱼种放养量应在1.2万尾/百平米~1.5万尾/百平米范围内。放养密度过高,会导致管理上困难,造成水质恶化,难以承受天气变化产生的不利因素,超过了池塘的承受能力。

  “混”。斑点叉尾鱼回以单养为主,但可适当搭配少量鲢、鳙鱼种。一般鱼回鱼种放养后10天,混放100克/尾鲢、鳙鱼种3000尾/百平米~6000尾/百平米。

  “轮”。养殖鱼回鱼的池塘经过2年~3年养殖后,改为养殖其他水产品,这也是防止鱼病暴发的一个重要举措。

  “防”。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采取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害的防治,推广健康养殖技术。使用渔药必须符合NY5071-2002和NY5072-2002标准。

  鱼种尽量避免机械损伤,长途运输或干塘、转塘要用食盐水浸浴,以防止皮肤病的发生。经常在饲料中添加大蒜素等绿色药品用来预防肠道性疾病,定期用浓度为15毫克/升~25毫克/升的生石灰、或0.3毫克/升~0.5毫克/升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全池泼洒,以预防鱼病和调节水质。发现鱼病,正确诊断,及时治疗。渔药使用尤为要慎重,必须由资质人员开具处方,忌私自乱用药,否则商品鱼销售将“一票否决”。

  “管”。除生产管理外,重点要抓好:①环境管理。对基地及周边地区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因素进行重点监控,杜绝生活污水、农田用水以及“三废”污染。同时委托有关部门定期对土壤、大气、水质进行抽样检测。②用药管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配备渔药监督员,建立用药处方制度。③档案管理。对塘口清整、苗种放养、水质状况、饲料及渔药使用情况等都要求作详细记载,并明确专人定期检查,建档保存。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斑点叉尾鱼回的“八字精养法””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717/22320.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