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技术 » 畜牧养殖 » 正文

提高肉鸡等级 卖出更高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81284
内容摘要:肉用仔鸡由于捕捉、装笼、运输等多种原因,常常会引起碰伤、裂伤、刀伤以及骨折等情况的发生,使商品等级降低,从而影响经济效益。

  肉用仔鸡由于捕捉、装笼、运输等多种原因,常常会引起碰伤、裂伤、刀伤以及骨折等情况的发生,使商品等级降低,从而影响经济效益。其发生率多者可达16.82%。因此,为了保证肉用仔鸡产品适销对路,提高商品等级档次,增加经济效益,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技术措施。 

  一、减少外伤的措施 

  造成外伤的原因很多,如饲养密度过大,生长期间拥挤,捕捉和装运中粗暴、野蛮的操作,都容易造成外伤。防止外伤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饲养期间密度要合理:垫料尽量稍厚些,保证笼底或网面的平整且无尘硬物;采用笼养或网上饲养的,要加一层有弹性的塑料网垫,以减少胸囊肿的发生,同时减少仔鸡伏卧时间,避免胸部受压时间太长。 

  2.减少捕捉次数:要用栅栏小心围捕,尽量减少捕捉次数和强度。断喙和疫苗接种时须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及维生素,以减弱应激因素的作用。时间最好在天黑后或天亮前,采用淡蓝色或红色灯光照明捕鸡,不要惊动鸡群,防止炸群。 

  3.运鸡要用专用鸡笼或运雏箱:装鸡的笼底应铺垫软草或草垫子,笼网或箱体上不要留有钩、刺,以防刺伤鸡的体表。运输途中要细心管理,小心慢行,防止振荡和摇晃。装卸车时,应小心装上抬下,防止向一侧倾斜或颠倒。 

  二、保证商品色泽的措施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对鸡皮的颜色喜爱不一。为达到销售地区对商品外观颜色的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尽量不养杂毛鸡:如黑毛鸡,青黑喙鸡,青黑脚鸡。 

  2.喂给黄色素饲料:在肉仔鸡的饲养后期,应喂黄玉米或添加黄色素饲料,使屠体呈黄色。 

  3.宰杀时控制煺毛的火温:烫毛的水温低于65℃,真皮不会脱落,加工后屠体仍保持深黄色,水温若超过65℃,真皮被烫落,其屠体则呈乳白色。 

  4.防止外伤:在饲养后期,出栏抓鸡、运输途中、屠宰时都要注意防止碰撞、挤压,以免造成血管破裂,皮下淤血,影响商品的色泽。 

  三、预防和降低应激因素的不良后果 

  应激造成的危害既有单一的,也有综合的,各种不同的应激源可引起鸡的“全身性适应综合症”,严重影响商品肉鸡的质量。缓解和调整应激因素主要在环境、管理、卫生及生理等方面下功夫。可采用以下三类药物。 

  1.预防药:能减弱应激因素对机体的作用,如安定镇痛药、安定药、镇静药等。 

  2.适应药:能提高机体的防御力,起缓解和调节刺激因素的作用。如地巴唑、延胡索酸、维生素C、刺五加和人参等。 

  3.对症药物:指对抗应激症状的药物。 

  四、尽早出栏,保证肉的质量 

  肉用仔鸡达到上市体重的饲养期越短,耗料就越少,经济效益也就越好,而且肉质随着日龄的增长,其细嫩、多汁的程度也将变差。因此,从提高肉质的角度考虑,只要达到上市体重,饲养周期越短越好。另外,在饲养的后期,屠宰前10天左右,应停止或少饲喂能影响鸡肉味道的药品及有鱼粉的饲料,应高度重视“药残”问题。 

  五、采取相应措施,适应出口检验标准的变化 

  目前,国外很多国家对进口禽肉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全面提高了卫生检验标准。其主要内容有:排除病鸡,杜绝抗生素、硫胺等抗菌剂和农药的残留,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大肠杆菌、葡萄球菌,并严格限制一般的杂菌数。因此在饲养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合理地按规定选药用药;要选择无农药残留问题,解决防止细菌污染的问题,以保证人民的健康。

  >>>三农科技,更多致富经等你来取

  

  >>>科技专题,揭开传统农业经验背后的科学奥秘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提高肉鸡等级 卖出更高价格”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717/2222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肉鸡;鸡蛋;蛋鸡;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