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涉案近5200万元。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该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以来,罗某华在青云谱区楞上村杨家太私设窝点进行生猪屠宰,并雇用袁某华、袁某根从事生猪收购、屠宰及猪肉销售等管理事务。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共计私宰生猪数额为33554头,非法经营金额为4026万余元。其中,自2011年1月份始,万某波受雇帮助罗某华收购生猪约5000头并被私宰,经营金额约为600万元。2011年10月份以后,罗某华与定点屠宰单位南昌市天亮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短线车间承包合同,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罗某华向天亮公司上交小肠数量为10058副,非法经营金额近1207万元。
在上述私宰生猪期间,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万某波还购进病猪予以宰杀并进行销售。为牟暴利,明知是病猪肉,个体户李某新仍从罗某华的私宰点购进并销售,经查明,李某新累计购进的病猪肉金额为36万余元。
法院认为,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万某波未经定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经营金额近5200万元,万某波参与经营金额约为6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新购进病猪肉后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日前,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华、袁某华、袁某根、万某波、李某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