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承诺“假一罚十”能凭此索赔吗
南京一市民公证京东商城的微博营销内容打官司,此案后和解撤诉;专家表示网上承诺确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民丁先生今年3月在京东商城购买英国进口奶粉,共花掉3200元。但儿子吃了之后出现了腹泻的症状。丁先生怀疑奶粉有问题,与京东商城客服联系,要求其出示该奶粉的检验检疫证书。但是,京东商城一直没有给满意答复,也不肯退货。于是,丁先生于是搜集证据,状告京东商城。
“洋奶粉”喝了拉肚子,怀疑买到水货
南京市民丁先生今年3月,在电子商务网站京东商城给2岁的儿子购买了2箱英国进口奶粉,共花掉3200元。但是奶粉送到家之后,丁先生打开一罐给儿子吃,没想到孩子吃了之后出现了腹泻的症状。
前天,记者联系到丁先生,他告诉记者,开始的时候,他只是怀疑奶粉有问题,向京东商城要求退货。两箱奶粉共12罐,丁先生主动提出自己已经拆封的一罐可以不退。但是,即使这样的退货条件,京东商城依旧不肯答应。这样一来,丁先生觉得比较气愤。他重新检查了奶粉的罐包装,看出这个奶粉有猫腻。
“我儿子一直喝外国奶粉,所以我对外国奶粉也有研究。这个奶粉我是按正品进口奶粉的价格买的,但是我仔细一看,竟然是水货中的水货。”丁先生与京东商城客服联系,要求其出示该奶粉的检验检疫证书。随后,丁先生按图索骥,按照奶粉罐中文标签上的供货商名称,到该公司所在地去查阅了公司的情况。结果,查过之后丁先生大惊,原来该公司既没有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资质,也没有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资质。
鉴假一招
丁先生告诉记者,“正常进口奶粉应有中文标签,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报告以及报关单,但是京东卖给我的奶粉,只有中文标签,我请教了很多人,奶粉进口的标签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意后才能贴的,有标签肯定要有检验检疫报告。所以我认定奶粉有问题,要求京东给我出示检验检疫报告。”
公证“假一罚十”微博,供货商主动退赔
这下,丁先生更加气愤,于是他准备到法院起诉京东商城。而他的证据就是他和京东商城的交易页面记录以及京东商城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在2012年8月15日,在新浪微博接受微访谈时的一条微博,上面写着“如果您在京东商城买到假货水货,那恭喜您,您至少得到10倍的奖励。”为此丁先生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于自己的交易记录和刘强东的这条微博做证据保全公证。
在接受了丁先生的委托之后,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这两项电子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获得了公证书之后,丁先生把京东商城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要10倍赔偿约30000元。
但是丁先生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刘强东的微博保全公证,奶粉的销售商主动联系了丁先生,要求和解。最终,丁先生接受了对方的和解条件撤诉了。“我本来接到法院的传票是在6月7日开庭,但是刚刚接到传票,也就是4月底5月初的时候,奶粉供货商就主动找到我要求和解。”
丁先生告诉记者,“对方提出退货,退款,包赔我做公证和诉讼的全部费用,还赔偿我5000元。对于这样的解决方式,我很满意,所以我主动在6月6日撤诉了。”刘强东的微博证据保全公证没有用,丁先生也不觉得遗憾,用他的话说,这个公证我其实也是给自己“留一手”。而据记者了解,针对电商维权的案例,到目前为止法院接到的并不算多。
索赔有据
其实,按正常来讲,丁先生只公证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也可以打这个官司。他为何想到要公证刘强东的微博呢?对此,丁先生表示,他知道刘强东曾经在2012年接受微博访谈时提到如果在京东商城买到假货水货,可得10倍奖励。“为了这句承诺,我一直都只在京东商城购买食品。”所以,在遭遇了京东商城奶粉有问题却不可以退货的情况下,丁先生想到了要公证刘强东的这条微博,让自己索赔有据。
假奶粉怎么来的?
京东:奶粉来自第三方供货平台
丁先生起诉京东商城,很快供货商主动站出来将问题圆满解决。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被告京东商城全程没有出面。京东商城上海公关部的朱小姐告诉记者,卖奶粉的东莞这家公司,只是京东商城开放平台的第三方卖家。说得形象一点,就是京东在网上开了一个百货公司,这家贸易公司就是来租柜台经营的。“按照正常程序,食品类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如果消费者向京东商城的客服投诉后,客服会将商品取回,然后敦促第三方卖家解决问题。”朱小姐告诉记者,“至于为何丁先生投诉之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能是与消费者产生了一些误会吧。”
而朱小姐还告诉记者,如果卖家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那么京东商城会敦促卖家解决问题,如果卖家不能解决问题,京东商城会扣押金处罚。
若打官司微博可作证吗?
专家:绝对可做为有力证据保全
丁先生这份对于京东商城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的微博的公证,如果真的举证,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京东商城作为品牌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上对于自己的商品的承诺都具有法律效力。”邱鹭风教授告诉记者,“而刘强东作为京东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在新浪微博这一公开的信息平台上做访问时,写下的微博,就是他的公开承诺,这是一个职务行为,所以这个微博的证据保全绝对有法律效力。”
邱教授还指出,京东商城是销售方,在把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时,销售商有义务提醒消费者验货规避风险。“京东给自己定义为电子交易平台。他们认为自己既不是销售商,也不是生产商,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就让消费者直接找生产商,这种做法是不负责的。”在邱教授看来,电子商务网站就是一个网上的销售商,在法律上对于消费者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和商场是一样的。(记者 贾晓宁 通讯员 黄腊梅 王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