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调查称珠三角近3成地不宜种菜 95年指标不合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81110
内容摘要:湖南的镉大米、重金属超标的蔬菜频频刺激人们的神经,土壤污染成为了继空气、水污染之后,对生活安全最大的杀手。10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土壤污染治理展开了专题调研。 数据显示,珠三角地区近三成的土壤属于三类、劣三类,已不适

  湖南的“镉大米”、“重金属超标”的蔬菜频频刺激人们的神经,土壤污染成为了继空气、水污染之后,对生活安全最大的“杀手”。10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土壤污染治理展开了专题调研。

  数据显示,珠三角地区近三成的土壤属于三类、劣三类,已不适宜种植农作物。其中,佛山、南海、新会和广州的白云区土壤重金属超标最为严重,超标达到50%。而检验依据的标准还是1995年制定的,只包含8种重金属、2种有机物残留指标。

  代表和专家呼吁,广东要尽快出台土壤环境质量的地方指标,提高指标的严格度,增加指标包含的元素,并根据土壤的类型,分别出台农业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特别是住宅用地的指标,除了杜绝土壤对农作物的污染,还要避免居住地土壤对人的危害。

  污染程度没有全面数据

  在昨天的调研中,代表们首先听取了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的汇报,希望从三个部门的汇报中明确广东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据了解,目前三个相关部门对广东土壤污染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省环保厅表示,尚未摸清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污染的面积、种类和水平,重点区域及污染隐患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尚掌握不够全面和深入。

  省国土厅表示,根据2006年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政府合作开展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项目》的调查成果显示,按照1995年国家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珠三角经济区土壤环境质量以一类和二类土壤为主,占总面积的77.2%,适宜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的产地面积占比分别为63.16%和43.87%;而三类和劣三类土壤则占了珠三角总面积的22.8%,重金属主要超标元素为镉、汞、砷、氟。

  省农业厅表示,近年来农业部门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估,在珠三角部分地市开展了土壤重金属污染抽查工作。从抽查结果看,珠三角地区农田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但由于抽查采样密度小,难以全面评价土壤污染现状。省农业厅相关工作负责人说:“我们从2002年开始调查珠三角的农田土壤污染问题,结果和国土厅的数据差不多,72%的土壤是符合要求的,28%是超标的。汞超标是最多的,其次是镉、砷。污染的特点是复合污染比较少,单一污染比较多。”

  该负责人表示,从重金属污染的区域来看,主要分布在广州—佛山及其周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佛山、南海、新会和广州的白云区比较严重,超标大概在50%。”

  据记者了解,三类土壤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溶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除外)。“也就是说,三类土壤是种植农作物的最低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和王筱虹先后提出了疑问。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标准只定了三类,劣三类属于比三类土壤还要低,应该会对植物生长和种植出来的农作物有一定的影响。不适合种农产品,做林地还是可以的。”

  土壤污染监测标准落后

  为什么会发生土壤中铅含量不超标,但种出来的蔬菜中铅含量却超标的问题?省农业厅坦承,国家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确实“过时”了。这份1995年出台,沿用至今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土壤的现状。很多指标也相对宽松,无法再与其他领域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调查称珠三角近3成地不宜种菜 95年指标不合理”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712/2190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