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循环经济 » 正文

国家提高早籼稻收购价玉米收储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6  浏览次数:81108
内容摘要:本报讯(记者毛晓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出台,为1.32元/斤,比上年提高0.12元/斤。按照《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最低收购价将在早籼稻主产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

   本报讯(记者毛晓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出台,为1.32元/斤,比上年提高0.12元/斤。按照《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最低收购价将在早籼稻主产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执行预案称,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预案规定,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执行预案要求,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按照稻谷国家标准做好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又讯(记者毛晓雅)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发改委7月3日发出通知,决定今年继续在东北等部分主产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并适当提高临时收储价格水平。2013年生产的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均比2012年提高0.06元/斤。临时收储具体执行时间和其他相关要求在今年新产玉米上市时根据市场情况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国家提高早籼稻收购价玉米收储价”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706/21804.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