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一票否决、末位警示和情况报告制度。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出于强化效果考虑,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末位警示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于末位的单位和行政村,由乡综治办进行查究通报,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报以文件形式附部分案、事件登记表一并下发各行政村、乡辖单位以及部分企业,确保综治信息及时发布,有效地强化了全局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是进一步健全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制度、联络员制度、排查调处和专项整治制度以及督办检查制度。乡综治办每月十二日召开各村联络员工作会议,排查不安定因素,并及时分门别类,列出清单,形成书面材料。综治办成员负责督促检查综治目标的贯彻实施,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三是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领导责任制原则。由各村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结合包村干部下村工作,下到村组去,受理纠纷,防止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不夸大、不缩小,如实上报,及时调处化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纠纷事件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