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惠农政策 » 正文

农业部将遴选1千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12  浏览次数:82740
内容摘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我部今年将遴选100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我部今年将遴选100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见附件1),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复核。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对材料进行复核,统筹确定本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申报文件应附申报单位汇总表和创建主体申请表。

  (四)评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名额

  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共遴选1000个创建试点乡村,其中上半年遴选300个,下半年遴选700个。各省(区、市)要基于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类型等实际,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推荐创建试点乡村,不得超额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科教司(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附后),其中上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8月31日前报送。

  同时,今年还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活动,推介方案见附件4,不再另发申报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确保申报内容属实、创建内容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合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毕海滨电话:010-59196397

  陈明电话:010-59192129

  E-mail:nybstzzhb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2号院,中央农广校大厦5楼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环境保护处。(若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美丽乡村申报材料”)

  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5日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农业部将遴选1千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512/2121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