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我部今年将遴选100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见附件1),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复核。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对材料进行复核,统筹确定本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申报文件应附申报单位汇总表和创建主体申请表。
(四)评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名额
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共遴选1000个创建试点乡村,其中上半年遴选300个,下半年遴选700个。各省(区、市)要基于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类型等实际,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推荐创建试点乡村,不得超额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科教司(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附后),其中上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8月31日前报送。
同时,今年还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活动,推介方案见附件4,不再另发申报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确保申报内容属实、创建内容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合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毕海滨电话:010-59196397
陈明电话:010-59192129
E-mail:nybstzzhb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2号院,中央农广校大厦5楼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环境保护处。(若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美丽乡村申报材料”)
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