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术轻松、便捷的复制功能,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侵权盗版者提供机会,更为严重的是将加快侵权效率、降低侵权门槛、扩大侵权范围,这些知识产权(http://news.k8008.com/html/zscq/)侵权问题正在引起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接二连三的版权问题导致的叫停事件,给3D打印这一新兴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近日,美国有线电视网络媒体公司HBO电视网给一家公司发送一封叫停函,要求后者停止销售由3D打印机打印、模仿HBO电视网发行的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中的iPhone底座,因为HBO电视网拥有该剧所有角色和在屏幕上显示过的物体的版权。无独有偶,一家英国游戏公司也曾给某3D打印机商家发出了停业"命令",原因是该商家用3D打印机制作了该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戏"战锤"中人物的实体模型。
这些报道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目前,国内的3D打印正在快速兴起,虽然目前还未出现类似的版权纠葛,但也给3D打印企业敲响了警钟。
两年前发出了第一个依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的关于3D打印的删除通知。3D艺术家UlrichSchwanitz创建了一个可打印的著名的彭罗斯三角形的光幻觉,另一个模型师模仿了(而非复制)他的3D渲染以打印自己的作品。Schwanitz发出了一个侵权的投诉,但最终Schwanitz撤销投诉,并把他的设计公开发布了。
3D打印与版权的恩怨情仇
版权和物理实物的关系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强调实用性多过艺术性的产品都不在版权法的效力之中。当然,有些东西可以申请专利,但至少具备三个要素: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不可能给一个普通的桌子申请专利,除非你设计了一套完全新式的桌子。
不过当你给一把桌子的扶手设计了某种异常别致的装饰,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如果有人从网上下载了你的设计,然后打印出了一款一模一样的,那这是否属于侵权呢?多位法律界人士针对国外的几起案例,他们一致认为,对于用3D打印机复制其他立体产品,打印者需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才能复制,否则就是侵权。但对于根据文字描述,以及基于2D产品进行3D打印的情况,他们的观点有所不同。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斌认为,判定打印产品是否侵权,首先要鉴定这段文字是否构成作品。如果基于这段文字打印的产品属于演绎作品,则演绎作品需要经过文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另外,即使打印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还要看产品的用途。若用于教学、观摩或公益用途,则不属于侵权;若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则属于侵权。对于祝斌的看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文字和3D打印产品属于不同的表达形式,不会构成侵权。
通常情况下在处理版权和实物的相关诉讼中,法庭一般会采用所谓的"可分性"测试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你能把对象美学的部分和实用的部分剥离开来,那么那个具有艺术性的部分就受到版权保护,而实用的那块则不算。
大概也没有人明确的知道该怎样处理版权和3D打印之间的这场恩怨,人们在观望着技术的走势,同时也笃定地等待更多判例的出现。希望这些案例都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相关专家提醒:国家在加强相关管理的同时,3D打印企业也应把控产品版权关,提高企业的版权意识,提前预警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