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农业科技 » 正文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须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81062
内容摘要: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技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

  一、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为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应运而生。根据《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今后可以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得到进一步扩大。

  1、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2、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4、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5、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

  2、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最为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可以为20%,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

  3、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4、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

  5、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

  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

  6、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外资公司注册是需经审批的,普通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依据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的依据行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不同类型的公司,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不同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知识产权投资入股须知”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30320/2088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