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牧龙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其上市流程与境内企业A股上市的流程大致相同。前任发审委委员龚牧龙指出,在改制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应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今商务部)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今商务部)审批。
龚牧龙2009年3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将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龚牧龙表示,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12月6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进行了规定,除“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列明的外,鼓励类其他行业为“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原载:www.ruanwen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