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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分析:梦特娇VS名彩娇商标行政纠纷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81216
内容摘要:【专家评议】(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李康松对本案有以下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的焦点 值得关注的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及第(六)项,但本案

  【专家评议】(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李康松对本案有以下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的焦点

  值得关注的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及第(六)项,但本案是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典型的行政案件,理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依据《民诉法》提出再审申请不应被受理,贵院在再审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情况下,其直接引用《行政诉讼法》进行提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程序显然不合法。

  二、关于申请再审人主张"名仕公司"通过欺骗商标局的非法手段受让了引进商标,名仕公司对引进商标权利应自始就不存在的问题,发表以下论述: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该条文的规定非常明确,企业终止后不会直接导致商标无效,除非有人提出撤销,而且企业终止后可以办理商标的转移申请,引证商标不存在他人提出撤销问题,况且后来成功办理了转移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款:"如果商标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准备,但因其它客观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该条尚且规定有"实际使用商标意图的"为正当理由。南海区南庄杏头金属制扣厂在政府的指导下转制成为南海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后,南海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一直在连续使用该商标。因此,名仕公司毫无疑问的是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

  三、对于名仕公司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1、名仕公司前身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实际上是一家挂靠集体性质的私营企业,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非常普遍,杏头金属制扣厂的所属单位--南海经济联社也出具了证明,那么杏头金属制扣厂的财产包括商标属其法人所有,杏头金属制扣厂改制成私营企业当然的其财产也跟法人伦仲铭走,所以引证商标的所有权现在为名仕公司享有是毫无疑问的。

  2、当时中国企业的改革,从国有化和集体化为主的国有经济向民营企业和外资、混合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实际采用了摘帽子的方式,恢复原来民营资本的企业原貌,实际上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没有变化的,民间资本得到发展,很多企业,都存在同样情况,企业实际上还存在,只是应国家、政策要求,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但之前的企业并非是破产、亏本而倒闭,销亡性质不一样,不能将南海县金属制扣厂的销亡跟普通的企业注销相提并论。

  3、引证商标的转让不存在欺骗商标局的情况:因为杏头金属制扣厂是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其财产归其法人伦仲铭享有,因为改制,杏头金属制扣厂的财产包括商标当然的转移到伦仲铭新成立的公司--名仕公司,引证商标的转让是出让人(杏头金属制扣厂)与受让人(名仕公司)达成一致的,杏头金属制扣厂当时的所属部门也出具了证明,证明该企业的真实性质及财产包括商标所有权问题,也证明了引证商标的转让是真实意思。欺骗商标局办理转让的情形应是出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转让的意图,而其中一方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转让,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而名仕公司的商标转让是双方,包括杏头金属制扣厂的所属单位都同意的转让行为。对社会没有任何伤害,没有损害他人及任何第三人利益。

  4、企业注销后再办理商标转让,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办理转让?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的,但显然的,企业注销后不会导致企业商标立即无效,并且可以进行转让,企业商标就是企业资产一样,企业注销,企业的有形资产无论多久其投资人都是可以拿回的,而企业的商标同样是企业资产,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所以杏头金属制扣厂的注销不导致引证商标无效,在没有他人申请撤销的情况下办理了转移手续,不应当认为其转让行为无效。

  5、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名仕公司对引证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会引发许多问题:像佛山名仕公司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都会导致转让无效,像名仕公司这样转让有些瑕疵的行为更多,如果一概而论都属于欺骗商标局,转让无效,商标管理会大乱,更不符合诚实信用保护善意人原则。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佛山名仕公司转让无效,那么名仕公司的引证商标将何去何从?一个使用了二十多年的商标,会在一个错误的事实认定中消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会影响、指导下级法院,甚至起到司法解释的作用,名仕公司这样的转让会成为欺骗商标局的转让?

  四,总结本案的全部事实和焦点:

  1、再审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不应被受理该案,贵院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提审不符合程序;

  2、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构成近似,核定使用小类类似;

  3、企业注销不导致商标无效,并且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引证商标的转让是其真实意识表示,在企业注销一年后无第三人提出撤销,现成功转让都已近十年,转让过程不存在欺骗商标局;

  4、名仕公司对引证商标的转让不能成为本案提审的新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应该审查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应当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5、若贵院对名仕公司引证商标转让行为的不认可会直接导致名仕公司引证商标的事实上无效,名仕公司在一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中会丧失其使用了二十多年的商标,这是名仕公司绝不能接受的。

  6、本案是一起行政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商评委、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当时的证据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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