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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三农”工作取得引人瞩目的成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9  浏览次数:81740
内容摘要:韩俊:党的十六大以来的这十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迈出重大步伐,三农发展进入了又一个黄金期。 概括起来讲,三农发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

  韩俊:党的十六大以来的这十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迈出重大步伐,“三农”发展进入了又一个黄金期。

  概括起来讲,“三农”发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连续9年增产,粮食安全得到可靠保障。2011年快速增加到57121万吨。2012年粮食产量再创历史新高。棉花、油料、糖料、肉类、禽蛋、奶产量实现新的突破,各种农产品市场供应丰富。

  第二个方面,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实现了“九连快”,2003年以来年平均增长8%以上。农民收入的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增收渠道更加多元化,形成了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导的收入来源结构。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005年的36%提高到2010年的41%;2005—2010年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平均贡献达到47.2%。农民工工资收入的持续增长,已经成为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径。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市场流通条件的改善,在国家扩大农村消费政策的刺激下,农村消费需求明显上升,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个方面,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一是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农村义务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2003年开始试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2007年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开始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这三项制度2012年全部实现了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等其他针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完善,政府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责任逐渐回归,农村社会保障主体框架基本形成。几千年以来中国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的愿望正在实现。三是农村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第四个方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强化。一是为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自2004年以来对稻谷和小麦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逐年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2008年,针对部分农产品价格下跌和“卖难”问题,在主产区对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实施临时收储措施。二是对农业的各项补贴制度逐步建立。2002年,国家启动大豆良种补贴政策试点,目前补贴品种已扩大到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马铃薯、花生、青稞、生猪、奶牛等,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的良种补贴实现全面覆盖。2004年,为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建立农机具购置补贴,对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具给予补贴,并不断增加品种目录,加大补贴力度。同年,中央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为减轻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上涨对粮食生产的影响,2006年中央出台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这四项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措施,成为现阶段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上述各项直接补贴资金达1406亿元。2007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直接补贴政策,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连年增产和农民增收发挥了明显作用,受到了亿万农民的衷心拥护。

  第五个方面,农村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农村税费改革从2000年试点到2003年全面推进、再到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只用了6年时间就彻底终结了具有2600年历史的“皇粮国税”。稳步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配套改革。启动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乡村债务化解、教育负债化解等工作。二是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三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四是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以管理和风险责任全面移交省级人民政府为标志,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首轮改革顺利结束,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对象扩大到农林牧副渔生产、加工转化及农业科技等更广泛的农村经济领域。开展了农业银行(601288,股吧)改制工作,确立了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第六个方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明显进展。2006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规,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农民工在接受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等方面所获得的服务都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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