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制及境内外上市方面,龚牧龙曾为多家国有及民营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其中较为典型的项目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境内外上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及美国上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香港和伦敦上市。
而对国有企业改制,前任发审委委员龚牧龙表示可以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原载:晓龙软文推广 www.ruanwen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