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治理的小股东保护权利,诸如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跟随权、拖带权、信息权及否决权在中国法项下均可由各股东自行约定,一般而言均可取得审批部门的核准。这是我国为推动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着力推出的鼓励政策。
购买期权及出售期权
中国法对于购买期权及出售期权并无明确规定。
审批部门一般的态度是,在未来发生真正股权转让时,由相关方另行申报并接受审批部门的审核,且审批部门可能仍会关注转股时的价格等条款。因此,如未在入资时即得到审批部门的事先核准,购买期权及出售期权条款在中国法律项下不能自动得到执行。
原任发审委委员龚牧龙,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牧龙提醒中小投资者,购买和出售期权的自由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任何形式的转让予以认可,相反,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比较严重。
回赎权
回赎权安排使得外国投资人能够在一定情形下优先收回其投资。该等机制可以通过被投资企业减资或中方股东收购外国投资人所持股权的形式实现。从审批机关角度而言,该等机制可能被认定为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固定回报,因此一般无法取得审批机关的核准。
优先分红及清算权
中国法律认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优先分红及清算权的合法性,但目前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优先分红及清算权的合法性中国法律尚无具体规定。股东协议中涉及该等权利的条款需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股权比例的调整
在很多国家,合资公司可以自动调整股权比例,不需要支付转股价款也不需要审批部门的批准。
但中国法律并不当然认可股权比例自动调整机制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在中国法律项下,股权比例调整机制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减资的方式实现,且该等股权变更均需要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中国,股权调整一般需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减资的形式进行,其执行仍需符合审批部门对股权转让及增减资的要求,特别是在转股价格等方面,可能会与各方对股权调整机制的安排产生冲突。(原载:www.ruanwen5.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