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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8965
内容摘要: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健全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健全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我国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即将在政策和制度层面有所突破,也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期。

  农险行业发展势头良好

  “十一五”期间,全国农业保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种类增多,农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扶持力度加大,农民参保意识和参与度提高等几个方面。

  数据显示,“十一五”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5.68亿元,增长了近16倍。5年来,保险业共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险保障11279亿元,我国农作物承保面积从2006年的0.6亿亩增加到2010年的11.6亿亩,增长了18倍。201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73.8亿元,同比增长28.1%,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农业保险覆盖农户超过1.69亿户次,承保户数同比增长20%。

  有待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

  但是,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过程中隐忧仍存。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农民、甚至受灾群众对“农业保险”这个词还很陌生。在西部一些以种植为主的县区,除了能繁母猪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外,大面积的种植业并未纳入农业保险范围。更别提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房保险了。目前有的省农业保险主要是种类不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因此,我国农业稳步发展关系到的不仅是粮食安全,更是国家安全。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护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生活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发展农业这一弱势产业,亟须系上农业保险这根“保险带”。

  农业保险发展的新机遇

  2011年8月3日,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推广多形式、多渠道农业保险,加快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等等,体现了监管层对“三农”保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条例》强调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农业保险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以及对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作出了原则性安排,等等。这使得保险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农民权益可以依法得到保障。

  这意味着我国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即将在制度层面有所突破,也意味着无论在政策性抑或是商业性运作中,农业保险都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期。《纲要》和《条例》为我国脆弱而多灾的农业构筑“双保险”。

  未来发展面临的重要工作

  尽管如此,还有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还有许多发展障碍需要突破。政府层面,必须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实行问责机制,倒逼基层财政补贴的跟进;保险公司层面,应多开发适宜不同地区的创新型险种,为农户提供具有潜在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同时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投保农户层面,在自身意识的约束和收入水平限制逐步改变的情况下,在补贴支持的前提下提升保险意识,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而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合作,宣传保险知识和理念,并辅以其他必要的金融服务政策,实施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良性互动,引导农户投保,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发展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推广多形式、多渠道农业保险。

  首先,在对农业保险进行原则性安排确立制度框架、统一“游戏规则”的同时,应加快对具体配套措施的细化完善,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例如,财政保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补贴的差异化原则。实践中,贫困地区由于补贴不到位而影响了本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省级政府的保费补贴责任是否应该在条例中明确下来?鼓励补贴配套的政府层级是否应该只限于省级以下政府?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是否应以保费补贴为主的同时,并不对其他类型的补贴完全关闭大门?对保费补贴顺序是否应该进行适当调整?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其次,农业保险涉及较多部门,仅有“协调机制”还不够,是否能建立有决策权的“协调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农业保险的大政策,提供管理支持。比如,制定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制定农业保险的财政和税务政策、为各地提供农业再保险;建立和管理中央一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基金;组织协调或推进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农业保险活动中的关系和“动作”,包括农业风险研究和管理等。这对加强农业保险制度的管理,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第三,目前我国许多省区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失,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亟需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除了农业保险、农业再保险、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农业大灾财政补偿外,是否应该考虑农业大灾风险证券化。由于配套制度问题,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推行农业大灾风险证券化条件,但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方向,许多仅靠保险或在保险市场难以转移的大灾风险,可以通过一些风险证券化产品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分散。原载:http://news.nongcun5.com/gn/2012102220069.html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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