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农业科技 » 正文

电池充电正确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16  浏览次数:81853
内容摘要:算算现在你身边有多少移动设备?手机、MP3、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掌机、导航仪、高尔夫球车电池(http://www.jsbgolf.com)和US电池等等,这些设备都在使用移动电池进行供电,而电池的续航能力也是最让人担心的问题。 电池的保养可能对单次充放

  算算现在你身边有多少移动设备?手机、MP3、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掌机、导航仪、高尔夫球车电池(http://www.jsbgolf.com)和US电池等等,这些设备都在使用移动电池进行供电,而电池的续航能力也是最让人担心的问题。

  电池的保养可能对单次充放电循环影响不大,但是时间长了之后就有对比,锂离子电池在使用一年或更长时间之后,电池容量都会有损耗,而保养较好的电池损耗情况会好很多。

  以手机为例,影响电池续航能力的除了系统耗电因素之外,如何保养电池也是必须了解的知识,除非你能忍受更换备用电池或者外挂电池,实际上像iPhone这种手机连电池也不能更换。

  之前在网上也流传有许多关于锂离子电池保养的方法,但是说法不一。比如新电池拿回来之后要充满12小时然后放空,连续三次才能激活最大容量,也有说法是每个月必须有一次完全充放电过程有利于保养。

  国外的BatteryUniversity网站近日放出一篇关于如何延长锂电池寿命的文章,对电池的使用方法提出了新的结论。

  他们声称,经过实验结果证实,锂离子电池的最佳保养方式是轻度使用、快放快充,这与机械设备使用方法类似,用的频率越大、次数越多,电池的损耗就会越快。锂电池深度放电的程度越小,使用的时间越长,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避免经常的完全充放电。

  就用户来说,你的电池使用了10%、20%就进行充电是最好的,剩余电量在50%的时候充电也可以,但是尽量避免手机提示电量不足时开始充电,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要把电池的电量用完。如果出门在外,尽量使用更大容量的电池或者移动电源。

  高尔夫球车电池(http://www.jsbgolf.com)和US电池这种专业性较强的电池同样适用。

  此外他们还指出,使用环境的温度对电池寿命也有影响,过高(30℃)或过低的温度都会对电池寿命形成损耗。比如经常连接适配器电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最好把电池拆下来,实际上这并不是充电会对电池形成损害,因为电池满电之后就不再充电,但是笔记本电脑在使用时不注意底部的通风情况会让温度过热,这才是影响电池寿命的真凶。当然,如果有一个比较好的使用环境或者散热底座,电池可以在停电的时候避免未保存的资料丢失

  汽车充电的方法略有不同

  将电池正极接电源正极,电池负极接电源负极。

  初充电争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用初充电电流充到电解液放出气泡,单格电压升到2.3~2.4V为止。然后将电流降为1/2初充电电流,继续充到电解液放出剧烈的气泡,比征和电压连续3h稳定不变为止。全部充电时间约为45~65h。

  充电过程中应常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电流减半、停止充电或冷却的方法,将温度控制在35~40℃,初充电完毕时,若电解液比重不合规定,应用蒸馏水或比重为1.4的电解液进行调整。调整后再充电2h,直至比重符合规定时为止。新蓄电池第一次充电后往往达不到容量,应进行放电循环。用20hh时放电率放电(即用额定容量1/20的电流放电至单格电压降到1.75V为止),然后再补充充电电流充足,经过一次充、放电循环若容量仍低于额定容量的90%时,应再进行一次充、放电循环。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电池充电正确方法”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20816/19814.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方法 正确 充电 电池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