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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涉嫌虚假陈述 小股东民事索赔案获受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01  浏览次数:81041
内容摘要: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广东股民杨先生诉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已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起诉金额为人民币40304.53元。 香江控股系知名房地
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广东股民杨先生诉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已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起诉金额为人民币40304.53元。

香江控股系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0162,其前身于1998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告指出,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香江控股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刘国华律师认为,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江控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诉讼时效所限,股民须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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