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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IPO双罪:背负两人命 圈钱前猛分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01  浏览次数:81067
内容摘要:百隆东方的首发申请已于2011年12月16日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即将登陆主板市
百隆东方的首发申请已于2011年12月16日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即将登陆主板市场。这家色纺纱龙头企业注册资本为6亿元,它的实际控制人为杨卫新、杨卫国兄弟二人,合计直接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的91.9667%的股权。

百隆东方(SH:601339)最新价:-- - 0 0行情走势 大单追踪 资金流向最新研报 公司新闻 最新公告个股股吧 优股预测 龙虎榜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百隆东方在上市前酿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2人死亡;而且,百隆东方根本无需通过资本市场募资,它的钱即使巨额分了红,还留了大量现金。

圈钱前猛分红

百隆东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 4 月,注册资本为 2,999 万美元。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以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 1,298,457,009.62 元净资产为基础,按照2.3270:1 的比例折合股份55,800 万股,其余净资产转入资本公积,百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55,8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卫新。

根据此次IPO,公司拟发行15,000万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投资于以下2大项目:山东邹城年产 25,000吨色棉纺项目,计划总投资额39,840万元,江苏淮安高档纺织品生产项目 计划总投资额66,389万元。

按证监会的要求,百隆东方承诺,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但公司在2010年改制前,进行了巨额分红。2010 年 5 月 7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公司 2007 年度、2008年度及 2009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向股东按持股比例累计分配利润46,883 万元。 7 月 19 日,股东会又通过对 2009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向股东分配利润1,117 万元。7 月 30 日,百隆有限股东会再次审议通过,对 2009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向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32,000 万元。截至 2010 年 8 月 3 日,上述股利分配合计8亿元已分五期支付给公司股东新国投资、杨卫新和杨卫国。

而根据财务报表,公司2008 年度、2009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46,446.10万元、52,019.66万元。单2009年的利润分配比例就达63.7%,远远高于上市后承诺的15%!

在股东提走8亿元分红后,上市前的百隆东方账上仍趴着大量现金,2011年上半年末货币资金余额高达15.77亿元,不仅足已覆盖当期末短期借款余额,而且本次上市计划投资项目目前的资金缺口也不过84430.44万元,以该公司现有的财务实力足已覆盖这些资金需求,在股市低迷的大环境下,为何还要迫不及待地上市?

背负两条人命

事实上,公司色纺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因素包括噪音、污水和固定废物等。据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环境保护实际支出金额分别达到 1,079.96 万元、1,449.35 万元、1,265.46 万元及 501.52万元。201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函[2010]418号,原则同意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但百隆东方仍存在尚未完成整改的环保问题。对此,公司出具了整改承诺,其中包括:麦盖提九九棉业、喀什久久棉纺项目未有危废处理措施,产生的危废主要为废机(液压)油和废含油抹布,但由于当地危废处置中心尚未建成运作,危废暂存于各厂区内独立厂房;沙雅九九棉业、阿克苏久久棉纺、阿克苏百隆、尉犁九九棉业等项目亦然。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德针织曾受到地方环保局的处罚。根据宁波市环保局 2008 年 2 月出具《处罚决定书》,海德针织因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被处以 5 万元罚款。宁波市环保局于2010 年 12 月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海德针织“上述环保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市场人士认为,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是为了保证百隆东方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来评判,5 万元罚款已归入“重大行政处罚”的类型。

5 万元还不是公司最大的罚款,2011年7月公司因作业过程中棉包坍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处以18万元罚款,并造成2人死亡。

2011 年 6 月 2 日,百隆东方下属子公司余姚百利两名员工在原棉仓库搬运棉包时遭遇棉包倒塌事故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1 年 6 月 7 和 2011 年 6 月 10 日出具说明文件,“证明该事故为一般事故”。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出具余安监管复查[2011]3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同意余姚百利从当日起正式恢复生产。该局还于2011年7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 18万元罚款, 余姚百利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8 月3 日,该局业出具证明文件,确认余姚百利上述工伤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亦非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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