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场动态 » 价格行情 » 正文

猪市行情低迷,养猪散户如何规避风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7  浏览次数:81128
内容摘要:一、饲养育肥猪的个体风险 1.死淘率过高 俗话说:家有万贯,带毛的不算。指的就是饲养活物有极高的风险。尽管动物科学技术已经比较完善,针对于常见流行病都有规范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但是在贯彻执行防疫制度上,仍不免出现各种疏漏,导致不该发生的传染病在

  一、饲养育肥猪的个体风险

  1.死淘率过高

  俗话说:“家有万贯,带毛的不算。”指的就是饲养活物有极高的风险。尽管动物科学技术已经比较完善,针对于常见流行病都有规范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但是在贯彻执行防疫制度上,仍不免出现各种疏漏,导致不该发生的传染病在自家发生,致使猪的死亡率升高,这必然会导致饲养成本提高。

  假若你在2年内,共养5批猪,一批20头,总的饲养头数为100头。其中有一批猪,死亡10头,那么这两年内死淘率就是10%;假若每一年都死10头,那么这两年内死淘率就是20%;而对于死亡10头这一批,死淘率并不是10%或20%,而是50%。

  死淘率在以5%(这是平均值,并不代表每一家、每一批猪的饲养指标),经我们推算,死淘费在7~37元/头之间。若死淘率在20%,即5头有1头死亡,死淘费就是28~148元/头。由这一项,就会造成你一半的机会赔钱。若死淘率在50%,即2头猪死1头,死淘费就是70~370元,90%的机会你都得赔钱,而且赔钱的数额也不小。

  2.圈舍折旧费过高

  假设一个养10头猪的圈舍,造价800~1200元,使用年限在5~10年,1年饲养1~2.5批,每批10头猪,圈舍折旧费在4~10元/头。假设,一个圈舍造价为1200元,养了一批猪,发现行情不好或遇到了瘟疫,就不再饲养了,那么折旧费就变成了120元/头,一般情况下都要赔钱了。

  这种情况常发生在外行人身上,既不会筹划,又不懂得养猪成本和收益有多大,也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这类人看到猪行情好的时候建猪舍,往往养猪的规模超过自己的资金承受能力,将大部分资金投在猪舍建筑上,导致流动资金短缺,造成难以连续饲养。

  3.饲料费用过高

  在猪的死淘率正常,圈舍折旧费也不高,其他费用都正常的情况下,从前面分析看,当猪行情最好、售猪收人最高时,若成本最高,还有一定利润。若养猪收入不是最高的情况,养猪成本低的农户不赚钱,而成本过高的农户就会赔钱,少则每头赔几十元,多则每头赔100元,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依据前面各项费用分析,除仔猪费用差价大(由于行情造成的)以外,主要是由饲料成本高造成的。在饲料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饲料费用最低与最高可以相差近100元。饲料费用过高,往往是由于料肉比高造成的。我们在计算饲料费用时,采用饲料一致的价格,只是饲料用量有差别。导致饲料用量多少,一方面取决于饲料质量的差别,另几方面还取决于猪的品种好坏以及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的差别。具有杂交优势的优良品种猪,饲料报酬就高;相反,饲料报酬就低。环境好坏、饲养管理规范不规范、疾病防治是否及时有效也会导致猪的生长速度的快慢,从而导致饲料报酬的高低。

  饲料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料肉比的高低。饲料配比不科学、营养水平低、不易消化吸收的饲料,饲料用量就大,饲料报酬也就低。总之,在品种选择、疾病防治、饲养环境、饲养管理、饲料质量及价格等因素,最终都会反映在成本中的饲料费用上。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后面内容中还有详细讨论。

  二、饲养育肥猪避免个体风险的途径

  1.不懂养猪又无懂养猪技术之人的帮助,圈舍投资不要过大。

  2.高度重视疾病防疫措施。

  3.重视饲养环境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达到饲养规范要求。

  4.加强日常饲养管理。

  5.不要为省钱而去选择价格低、质量差的饲料和质量差的原料。

  总之,缺乏经验就不要蛮干,不要只想到赚钱而忽略了赔钱。不懂的事,要经常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或有成功经验的饲养者,或自己看书加强学习。应该说,避免个体风险,不算困难,而要想避免行业风险,任何人也没有绝对把握。如果连个体风险都难以避免的养猪者,那就没有必要养猪了。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猪市行情低迷,养猪散户如何规避风险?”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20527/1946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