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曝光台 » 正文

星巴克被曝使用过期5天糖汁 店方称操作失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2  浏览次数:81038
内容摘要:星巴克被曝使用过期5天糖汁 店方称操作失误

  本报见习记者 王波

  当下,在小资中流行着一句很经典的话:我不在办公室,就在星巴克,我不在星巴克,就在去星巴克的路上。泡星巴克,已成小资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节目。

  然而,当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频见报端之时,在星巴克的柜台上也出现了过期糖汁,让小资们大呼“坑爹”。

  昨天,网友殷女士在宁波世纪东方广场的星巴克店就遇到这一幕,并将遭遇发到了微博上。

  网友曝星巴克使用过期糖汁

  昨天下午1点57分,博友“小米_Adela”在微博上发了一条微博。

  “世纪东方店星巴克用的糖汁是过期的,提示了店内员工,她不屑地说,我们自己手写了6/8,试问食品标注里的5月18号(实为16日,编者注)可以自行修改?经常去星巴克的同学多留意!这年头连星巴克啥都不安全!”

  微博还附着一张照片。照片上是一瓶“星巴克杏仁味糖汁”,白色标签上显示,这瓶产自澳大利亚的糖汁,生产日期为2011年05月17日。并手写着“5/8”和“6/8”。

  虽然手写的黑字“6/8”遮挡了保质期时间,但依旧可以辨认出“保质期至2012年05月16日”。

  这条微博一出,马上引起了博友们围观,截至到昨晚6点,该微博已被转发200多次。

  “星巴克,你黑了。”“社会人呐,来点良心啊,地沟油已经够可怕的类。”……

  期间博友还@了星巴克中国的官方微博。

  面对顾客质疑,工作人员不以为然

  记者联系上了博友“小米_Adela”。

  博友“小米_Adela”姓殷,昨天下午1点多,她和两位朋友前往世纪东方广场看电影,顺带去星巴克买了一杯“抹茶星冰乐”。

  殷女士付好钱后,便来到柜台右侧,等待工作人员制作饮品。就这么一小会功夫,她发现了这个问题。

  柜台上摆着两部机器,机器旁从高到低分别摆放着3瓶饮品调料,最外面的是一瓶黄色“星巴克杏仁味糖汁”。

  “瓶子的标签刚好对着外面,我就看到标签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刚开始没在意,但仔细一想,保质期到今年5月16日,这个明显过期了。”

  一看到这个,殷女士用手机拍下了照片,便询问工作人员,怎么使用过期的“星巴克杏仁味糖汁”。

  “工作人员不以为然回答说,‘标签上的时间没关系,主要是看他们的手写时间。’随即转头干别的事了。”

  殷女士也没多说,拿了饮品便走。

  “路上,心里很不舒服,明明过期了,工作人员却不以为然,幸好我买的里面没有放。”

  星巴克:是工作人员失误,表示道歉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星巴克世纪东方店,柜台上过期的“星巴克杏仁味糖汁”已不见踪影。

  值班经理小陈证实确有此事,他说这是工作人员失误,但其他的问题,希望记者联系公司公关部,由他们来回答。

  随后记者联系了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晚上6点,公关部工作人员蔡瑞给记者回话,确认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过期的“星巴克杏仁味糖汁”放在柜台上使用。

  至于为何造成这样的失误,蔡瑞说,按照公司规定,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件拿出来使用的东西,查看保质期。但这次工作人员并没有仔细查看,将临近过期的糖汁拿出来,并且还注明在5月8日到6月8日内使用完,这就是标签上手写的黑字。

  期间,工作人员也没有认真清点盘查,造成糖汁已过期还在使用。

  “公司对过期的糖汁已立即销毁。”对于这样的失误,蔡瑞表示道歉。

  对身体是否有影响还不好说

  照片显示过期的糖汁已使用过半,那么过期后使用了多少?顾客饮用后,是否对身体会产生影响?

  蔡瑞表示,根据照片,他判断该瓶“星巴克杏仁味糖汁”已经使用了2/3,该款糖汁属于冷门糖汁,一般顾客不提出,工作人员也不会加的。所以过期后使用了多少量,他无法答复。

  而对人体是否产生影响,蔡瑞则表示“不好说”。

  采访后,记者也在店外询问几位购买星巴克咖啡的市民,对于星巴克出现使用过期糖汁,市民们也很震惊。“以后去店里,还真得仔细看看所加的配料是否过期。”王女士说。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星巴克被曝使用过期5天糖汁 店方称操作失误”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20522/19410.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